在复杂的法律案件中,简单就事论事往往难以触及案件的核心,跳出案件本身,从全局和多维视角去审视,才能找到最优的解决方案。在这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就充分体现了这种思维的重要性。
跳出合同看本质
彭燕律师敏锐地指出,案涉合同虽名为融资租赁,但从款项流向和标的物权属来看,实则为借贷关系。从款项流向上,原告未按售后回租要求向被告陈XX支付购车款,而是支付至其他公司,背离“融物”本质;从标的物权属上,陈XX对车辆无处分权,“售后回租”是虚假意思表示。这一判断直接影响了担保合同的效力,因为担保合同基于融资租赁关系作出,主合同性质变更,担保合同也可能无效。彭燕律师的这一观点,打破了合同表面的束缚,从交易的本质出发,为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新的思路。
关注格式条款与担保顺序
在处理担保问题时,彭燕律师从多个维度进行考量。一方面,她指出融资合同为格式条款,且未对保证人履行提示义务,合同中关于保证责任的条款未以加粗、标注等方式特别提示,同时“游XX”的签字非本人所签,保证关系不成立。另一方面,依据法律规定,当被担保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时,应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原告已选择实现抵押权,就应遵循优先顺序,在未证明抵押物处置后仍存在不足部分时,直接要求保证人连带清偿于法无据。这些观点综合考虑了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为被告游XX争取了有利的地位。
利息调整与公平平衡
彭燕律师还关注到合同约定的利息及罚息过高的问题。案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和违约金合计远超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租金构成中隐含的高额利息也超出法定上限。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对超出部分进行调整,将超出部分视为对本金的提前偿还,从剩余本金中抵扣。这一主张既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又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平衡了双方的利益。
在这起案件中,彭燕律师凭借全局思维和多维视角,深入剖析案件的各个方面,为被告提供了全面、系统的解决方案。这种思维方式不仅有助于解决具体的法律纠纷,也为律师在处理复杂案件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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