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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企业与个人的风险洞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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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5 · 1754人看过
导读:融资租赁合同易现性质认定、担保效力、利息计算等法律陷阱。彭燕律师凭借专业能力,从案件性质、合同条款等多方面排查风险,为当事人避免损失,提供有效法律预防。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企业与个人的风险洞察

在商业活动中,融资租赁合同是常见的交易形式,但很多企业和个人对其中的法律风险认识不足。以这起原告XX公司诉被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为例,就暴露出诸多潜在问题,彭燕律师为被告游XX代理此案,在风险防控上提供了专业的思路。

合同性质认定风险排查

彭燕律师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35条及《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1条,融资租赁需具备“融物”与“融资”双重属性。在本案中,从款项流向和标的物权属来看,案涉交易可能并非典型的融资租赁。款项未按售后回租要求支付给承租人,且承租人对车辆无处分权,这可能使交易实质变为民间借贷。若合同性质认定错误,后续的担保合同效力也会受到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7条,背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及担保条款可能无效。企业和个人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前,应仔细审查交易是否符合融资租赁的核心特征,避免陷入合同性质认定的风险。

合同条款合规审查

彭燕律师还关注到合同条款的合规性问题。《融资租赁合同》作为格式合同,其中关于保证责任的条款未履行提示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6条的规定。同时,保证合同需保证人签字确认,若签字非本人所签,保证关系不成立。此外,合同约定的利息及罚息过高,超出了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超出部分不应被认定为合法利息。企业和个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认真审查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利义务明确,避免因格式条款和高额利息带来的风险。

担保责任风险把控

在担保责任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92条,被担保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时,存在一定的清偿顺序。彭燕律师提出,债权人应先就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在本案中,若抵押物认定为债务人提供,债权人应先处置抵押车辆受偿。企业和个人在涉及担保责任时,要明确担保的性质和顺序,合理规划自身的担保风险。

彭燕律师自2019年执业以来,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类似案件中为当事人有效排查法律风险,避免了不必要的损失。企业和个人在参与商业活动时,应重视法律风险的预防,必要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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