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XX公司与被告陈XX、刘XX、游XX、刘XX、东莞市XX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宛如一团乱麻。原告主张被告陈XX支付租金、罚息、违约金等,要求其他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还涉及车辆抵押等问题;而被告陈XX有自己的辩解,被告游XX更是提出多项抗辩理由,使得案件陷入复杂困局。
定性交易性质
彭燕律师首先对案涉合同的交易性质进行深入分析。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35条及《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1条,指出从款项流向看,原告未按售后回租要求向陈XX支付购车款,而是支付至其他公司,背离“融物”本质;从标的物权属看,陈XX对车辆无处分权,“售后回租”系虚假意思表示。由此,她认为案涉交易实质为民间借贷关系,而非融资租赁。并且,因主合同性质变更,担保合同也应无效,因为被告游XX出具的《连带责任保证函》是基于融资租赁关系作出的。
审查担保责任
彭燕律师还对担保责任进行了细致审查。她提出融资合同为格式条款且未履行提示义务,合同中关于保证责任的条款未以加粗、标注等方式特别提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同时,合同签字页中“游XX”的签字非本人所签,保证关系因无本人签字而不成立。此外,根据法律规定,被担保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时,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而原告直接要求被告游XX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
调整过高费用
彭燕律师发现合同约定的利息及罚息过高,超出了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她指出案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和违约金合计远超法定上限,租金构成中隐含的高额利息也超出法定标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超出部分不应被认定为合法利息,而应视为对本金的提前偿还,从剩余本金中抵扣。
彭燕律师自2019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逾200余件,在民商领域经验丰富。在这起复杂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她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严谨的逻辑推理,为被告游XX提供了有力的辩护,最终法院在判决中也对部分观点予以了考虑,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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