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气氛紧张而凝重。原告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言辞激烈,要求被告陈XX支付租金、罚息、违约金等款项,被告陈XX则坚称原告未经同意偷走车辆,双方争执不下。被告游XX的委托代理人彭燕律师,神情专注,准备为当事人据理力争。
纠纷起因
2020年8月27日,被告陈XX向东莞市XX公司购买7台自卸车,总价161万元。通过售后回租方式,陈XX与原告XX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刘XX、游XX向原告出具《连带责任保证函》,刘XX出具《声明》确认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同时,XX公司与原告签订《机动车辆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然而,陈XX多次逾期还款,原告于2021年12月底收回两台车,双方对车辆价值产生分歧,由此引发这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庭抗辩
被告游XX委托彭燕律师为其辩护。彭燕律师指出,案涉合同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担保超出意思表示应属无效;融资合同为格式条款且未履行提示义务,游XX未签字不承担担保责任;原告应先实现物的担保再主张人的担保;合同约定利息及罚息过高,应予调整。此外,彭律师还申请责令XX公司提供首期款支付凭证,以查明资金流向。
案件结局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陈XX之间的合同关系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对游XX关于合同性质的主张不予采纳。考虑到各种实际情况,法院酌定原告收回两台车时的价值合计16万元,支持原告请求的违约金,不支持逾期罚息。最终判决被告陈XX向原告支付374856.63元及律师费3000元,被告刘XX、游XX、刘XX对陈XX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对被告东莞市XX公司名下5台车辆的折价、拍卖、变卖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彭燕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出色的辩护能力,为被告游XX争取到了合理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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