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起以 “补进项” 为目的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X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价税合计超 4360 万元,税额超 601 万元,而被告人辩称无骗取税款故意且已补缴税款,案件陷入复杂困局。
证据梳理与定性分析
接受委托后,山西惠胜昌律师事务所的吕泽宇律师开启了细致的证据梳理工作。他全面审查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流水、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情况说明、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等。重点核实涉案发票对应的煤炭业务是否真实、被告人代开发票的主观目的以及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及损失数额,为后续的辩护工作打下坚实基础。吕泽宇律师自 2021 年执业至今,有着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核心辩护观点构建
吕泽宇律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批复及法学理论,提出关键辩护意见。他指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目的犯,本案被告人系为 “补进项” 代开发票,主观无骗税目的,不符合该罪主观构成要件。同时,经税务机关核实,涉案发票应纳税款已依法申报缴纳,受票方也补缴入库,客观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即便构成犯罪,也更符合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被告人有自首等从轻情节。
庭审辩护与法律适用
庭审中,吕泽宇律师向法庭提交最高法指导案例、司法解释及学术论文,系统阐述 “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的虚开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的观点,并结合本案证据逐一论证。最终,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法院采纳了他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王XX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
吕泽宇律师精准把握立法精神与司法实践,紧扣关键要件,成功为当事人破局,最大限度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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