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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从重罪指控到轻罪缓刑的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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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5 · 1520人看过
导读:被告人王XX被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税额超601万元。经吕泽宇律师辩护,法院逆转判决,认定其不构成该重罪,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其缓刑。
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从重罪指控到轻罪缓刑的逆转

在山西省五寨县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王XX被公诉机关指控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20XX年XX月至XX月,王XX在担任某实业公司煤炭采购业务负责人期间,让两家无真实煤炭业务往来的公司为所在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超4360万元,税额超601万元。一旦罪名成立,王XX将面临严重刑罚。山西惠胜昌律师事务所的吕泽宇律师接受委托,介入此案。

吕泽宇律师于2021年取得律师证开始执业,至今已5年,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刑事劳动争议案件,有着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证据梳理与定性分析

接受委托后,吕泽宇律师全面投入工作,仔细梳理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流水、纳税申报表等大量证据。他重点核实涉案发票对应的煤炭业务真实性,被告人让他人代开发票的主观目的,以及涉案发票抵扣后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及损失数额。通过细致分析,为案件的辩护奠定了基础。

核心辩护观点构建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批复及法学理论,吕泽宇律师构建了严密的辩护体系。他提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目的犯,而本案中被告人是为 “补进项” 让他人代开发票,主观无骗税故意,不符合该罪主观构成要件。同时,经税务机关核实,涉案发票应纳税款已申报缴纳,受票方也补缴入库,客观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即便构成犯罪,被告人行为更符合量刑更轻的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其具有自首从轻处罚情节。

庭审辩护与法律适用

庭审时,吕泽宇律师提交最高法指导案例、司法解释及学术论文,系统阐述 “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的虚开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观点,并结合本案证据逐一论证。最终,他的专业辩护促使法庭采纳了辩护意见。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法院判定被告人王XX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案件实现了逆境翻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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