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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房屋质量验收规范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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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4 · 10393人看过
导读:开发商在交付商品房时应向购房人出示该商品房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文件。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发商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江苏省房屋质量验收规范是如何规定的?

为了使房屋质量得到保障,增加公司的经济利益,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不少法律规范,各省市的相关国家机关也需要在既定的国家规范的基础上,注定适宜于本省的验收标准。各省市的房屋验收标准是不同的,今天律图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江苏省房屋质量验收规范的相关信息。

江苏省住建厅统一使用新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的通知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以下简称《验收资料》)自2002年发布实施以来,对规范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修编为GB50300-2013,相配套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也陆续进行了修编。为适应现行标准要求,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范》DGJ32/TJ143-2012我厅对2002版《验收资料》进行了修编完善,新版《验收资料》于2015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适用范围为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做好新版《验收资料》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认真组织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学习、掌握新版《验收资料》。根据新版《验收资料》,检验批验收记录填写时应具有现场检查原始记录,验收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并在原始记录表上签字,工程质量验收、监督抽查应核查原始记录。

二、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组卷和档案建立,必须与施工工序同步,以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同时按照相关标准建立电子档案。

三、各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应对技术资料和施工管理资料进行抽查。没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的工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各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接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的纸质和电子档案,并进行审核、验收,出具相应的验收意见。

四、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将根据国家和省工程质量相关标准调整情况,对《验收资料》进行动态修编。

五、新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请从“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网”下载。使用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与省住建厅联系。联系人:质监总站 唐祖萍,025-51868719;建设档案办公室 袁玉恒,025-51868939。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4月22日

目前现行法是修改后颁发的,自江苏省境内的企业单位,在修建房屋之前,都需要按照既定的规定,制定确切的验收规范,再施工过程中,也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对于没有达到验收标准的,不得进行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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