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起某置业公司与某建设集团、某自然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原告以被告未提供足额发票为由诉至法院,一审时原告的诉求看似合理,被告方处于不利局面。此时,被告方聘请了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的张居宽律师为其辩护。
精准剖析争议点
张居宽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针对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展开分析。他提出了三个关键的抗辩方向。首先是合同义务抗辩,指出双方合同未约定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的义务,开具发票并非合同约定义务。这从合同层面为被告找到了有力的支撑。
法律关系定性与主体资格抗辩
其次,张律师指出开具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这一观点从法律关系的本质上对案件进行了重新定性。同时,针对自然人被告,他还提出其并非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适格主体,原告起诉主体错误,进一步削弱了原告的诉求。
庭审抗辩扭转乾坤
法院于2016年11月立案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3月再次开庭审理。张律师全程参与庭审,充分发表了上述代理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被告方律师的抗辩意见,认定原告要求开具发票的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至此,被告方在这起看似不利的案件中实现了逆境翻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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