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法律顾问 > 诉讼指南 > 建设工程发票纠纷,被告方逆转一审不利局面

建设工程发票纠纷,被告方逆转一审不利局面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04 · 112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张居宽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24人 执业17年
律所: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8200910345144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3401820122
代表案例: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张居宽律师,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主任,团队负责人,男,汉族,南京大学法学院本科毕业,中共党员,省律协海商委员会委员,市律协金融委委员,淮阴区法学会理事,荣获省、市、区多种荣誉。 张居宽律师团队视野开阔、思维活跃、逻辑严密、作风稳健,擅长民商法(含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等)、刑事辩护与非诉讼业务。秉承“不战而屈人之兵、先胜后战、一战而定”的办案理念,近年来,该团队辩护成功的
更多>
导读:某置业公司起诉某建设集团和自然人要求提供发票,一审看似原告占优,被告方律师精准抗辩,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实现逆转。

在这起某置业公司与某建设集团、某自然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原告以被告未提供足额发票为由诉至法院,一审时原告的诉求看似合理,被告方处于不利局面。此时,被告方聘请了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的张居宽律师为其辩护。

精准剖析争议点

张居宽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针对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展开分析。他提出了三个关键的抗辩方向。首先是合同义务抗辩,指出双方合同未约定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的义务,开具发票并非合同约定义务。这从合同层面为被告找到了有力的支撑。

法律关系定性与主体资格抗辩

其次,张律师指出开具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这一观点从法律关系的本质上对案件进行了重新定性。同时,针对自然人被告,他还提出其并非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适格主体,原告起诉主体错误,进一步削弱了原告的诉求。

庭审抗辩扭转乾坤

法院于2016年11月立案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3月再次开庭审理。张律师全程参与庭审,充分发表了上述代理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被告方律师的抗辩意见,认定原告要求开具发票的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至此,被告方在这起看似不利的案件中实现了逆境翻盘。

网站地图

更多#法律顾问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