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杭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拥有“化XXX”注册商标专用权,起诉广州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侵权,要求赔偿10万元。一审法院虽支持部分诉求,仅判侵权公司赔偿1.5万元。面对不理想的赔偿金额,浙江璟杉律师事务所项登霖律师肩负起为委托人争取更多权益的重任。
一审不满引发上诉
侵权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提出“化XXX”属描述性使用、涉案商标无市场知名度、委托人公司涉嫌恶意诉讼等理由。这给案件带来极大变数,委托人原本处于的优势局面似乎岌岌可危。
二审精细答辩扭转
在二审阶段,项登霖律师展现出其专业与智慧。针对侵权公司的上诉理由,他逐一进行有力答辩。指出侵权公司在商品标题及详情页使用“化XXX”标识属于商标性使用,易使公众混淆;强调委托人合法享有涉案商标权,有权诉讼;说明侵权公司销售侵权产品数额大,一审赔偿金额合理。同时,对侵权公司提交的12项证据,从关联性角度质证,使法院认定这些证据与本案无关,未予采纳。
终审维持原判获胜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侵权公司上诉,维持原判。至此,项登霖律师凭借专业法律分析和有效的诉讼策略,成功为委托人维护了商标专用权,挽回经济损失,实现了二审逆境中的胜利翻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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