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与一审判决
2018年3月6日,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张X犯动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张X在担任肥城市某镇畜牧兽医站检疫员期间,违反规定,为未强制免疫、无动物免疫证的养殖户出具6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原审法院认定其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考虑其坦白情节,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上诉与辩护难点分析
张X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认为应以检疫送检动物的批次作为定罪量刑依据,且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一审量刑过重。其辩护人则提出了几个关键辩护点:一是张X几次供述内容高度重合,有复制粘贴之嫌;二是张X并非出入境检疫机关和国家质检总局工作人员,不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适格主体;三是张X出具的证明虽程序违规,但实际结论真实,主观上无徇私故意,客观上无舞弊行为。这些辩护点面临着较大挑战,因为一审已经对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了认定,要改变判决结果并非易事。
二审应对策略与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对于“应以检疫送检动物的批次作为定罪量刑依据”这一上诉理由未予采纳,认为一审以出具证明情况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但对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小,一审量刑过重”这一上诉理由予以采纳,认为张X行为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改判张X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免予刑事处罚。
从2006年开始执业的徐征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在本案中精准地抓住了案件的关键问题,提出了合理的辩护意见。虽然部分辩护意见未被法院采纳,但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张X犯罪情节轻微,从而改判定罪免刑,解决了当事人面临的公职不保的难题,体现了其在刑事案件中应对复杂实务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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