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痛点显现
在民间借贷领域,诸多难点困扰着出借人。被告逃避还款、不配合诉讼,导致案件诉讼程序推进困难;借款利息约定不明确,使得出借人主张利息面临法律阻碍,这些都是常见的痛点问题。在邹XX诉陈XX、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这些难点便一一呈现。被告陈XX、周XX经法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给案件审理带来了挑战,同时借据中未明确约定利息,也为出借人邹XX主张利息增加了难度。
精心收集证据证明借款事实
董宝涛律师在接手此案后,深知证据是胜诉的关键。他协助原告邹XX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一系列证据,包括原告身份证、入住证明、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据、交易明细、情况说明、结婚证复印件等。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有力地证明了借款的事实和交付情况。2015年8月10日,被告出具的《借据》明确载明收到借款500000元,同日原告通过POS机刷卡支出的交易明细与借据相互印证,且被告其后出具的《情况说明》再次确认了借款事实。此外,法院向兴业XX调取的POS机商户号的信息,进一步证实了借款交付的真实性。
应对被告缺席维护原告权益
面对被告陈XX、周XX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董宝涛律师依据法律规定,让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根据法律规定,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举证、质证以及辩论的权利。这使得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能够依据原告提供的有效证据进行判决,保障了原告邹XX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认定本案借款已交付500000元,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请。
准确适用法律确定借款利息
在借款利息的主张上,由于借据中未约定利息,董宝涛律师准确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为原告争取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借期内的利息,因双方未约定,法院不予支持;但对于逾期利息,法律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主张的按照一至三年期贷款利率5.25%计算的逾期利息未超过上述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确定被告应支付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50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5.25%计算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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