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辩护领域,如何证明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明知犯罪行为,往往是实务中的一大难点。以史某某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一案为例,孟秀律师通过一系列专业操作,成功解决了这一难题。
阅卷:锁定证据矛盾突破口
孟秀律师接收案卷后,对23份证据材料进行逐页梳理。这些证据包含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通讯/转账记录等。律师敏锐地发现了核心矛盾点。一方面,同案犯对是否向史某某告知“看场地实为盗油”的供述不一致,部分同案犯称没说过具体做什么,部分只是模糊提及“管道相关活”却无实质细节。另一方面,现场勘查笔录显示史某某的活动轨迹仅在场地外围,未接触核心区域。律师将这些矛盾点整理成《证据矛盾清单》,明确了“史某某主观明知的证据链断裂”这一辩护核心。
会见:还原细节固定辩解
首次会见时,史某某情绪紧张,仅反复强调自己不知情。孟秀律师采用“场景还原式提问”,引导他回忆细节。史某某回忆起雇主与他沟通的原话,到场地时看到的情况,以及工作期间的交流情况。律师将这些细节整理成《会见笔录》,并让史某某签字确认,为其无罪辩解提供了具体依据。
提交意见:结合证据论证明知不足
向检察机关提交《关于史某某不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辩护意见》时,孟秀律师针对性地附上证据支撑。以同案犯供述的矛盾性,说明“史某某被明确告知盗油事实”的证据不唯一;通过通讯和转账记录,证明史某某未参与盗油团伙的核心协作;同时引用《刑事诉讼法》中“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指出无法排除史某某误以为是普通场地看护的合理怀疑。
跟进补侦:强化辩护观点
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后,孟秀律师第一时间联系侦查机关了解补侦方向。补查重报后,律师审查新证据发现未实质补充史某某“明知盗油”的证据。于是律师申请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结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不起诉的证据标准”,再次强调补侦后仍无直接证据证明史某某的认知,不符合起诉条件,并附上类案检索报告,增强了辩护意见的说服力。
最终,检察机关认为史某某“主观明知他人实施打孔盗油犯罪行为而提供帮助”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孟秀律师通过专业的辩护工作,成功解决了刑事辩护中证明当事人主观明知这一难点问题,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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