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与难题呈现
在2024年10月至2025年4月期间,B某在电玩社进行游戏活动,有兑换及转卖游戏币行为。公安机关据此认为其转卖游戏币的行为涉嫌为赌博活动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犯,于2025年4月14日对B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本案的难点在于如何准确界定“资金结算服务”,区分玩家间游戏币拆借与赌场经营辅助行为,同时要在信息有限的侦查阶段审查批捕环节有效辩护。
实体之辩阻断罪名风险
律师主攻核心指控,援引“资金结算服务”的法律定义,结合B某陈述的“借还”行为模式进行有力辩驳。认为B某的行为是玩家之间偶发的游戏币“拆借”,并非为赌博活动提供“资金结算服务”,不属于对赌场经营的“辅助行为”,从犯罪构成根基上瓦解了开设赌场罪的共犯指控。此外,律师还主动防范次要风险,通过剖析B某缺少“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要件,且无“组织赌博”的客观行为,彻底阻断其因参与赌博活动需承担个人刑事责任的可能性,明确了“B某在任何罪名下均不构成犯罪”的核心辩护观点。
证据之疑动摇指控根基
在证据方面,律师着重指出《讯问笔录》存在诱导性提问、不实记录等问题,提请检察官关注取证程序的合法性与证据的客观性。援引《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恳请检察官要求公安机关保存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以供后续核查。在审查批捕环节,成功影响了检察官对《讯问笔录》可信度的判断,从证据层面动摇了指控的根基。
羁押必要性之论否定逮捕前提
律师从人身危险性和司法政策两方面进行论述。从人身危险性来看,结合B某无前科劣迹、有稳定公职、具备随传随到条件等事实,论证其无社会危险性,不符合逮捕所需的“社会危险性”法定条件。同时,紧密衔接“少捕慎押”刑事司法政策,阐明对无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不予羁押,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直接体现,从必要性层面彻底否定了逮捕的合法性。
最终,律师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后,检察机关全面采纳辩护意见,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B某在被刑事拘留11天后顺利释放。后续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也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印证了律师在审查批捕阶段观点的前瞻性与专业性,成功解决了案件中的痛点与难点,守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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