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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建工纠纷,律师为企业减损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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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2 · 196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鲁世超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598人 执业4年
律所: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03202210557858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139989107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鲁世超,担任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擅长地产类,合同类,债权债务以及行政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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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当下建设工程领域纠纷频发的社会现状下,律师的专业代理尤为关键。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的鲁世超自2022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超百件,尤其在建设工程领域经验丰富。他代理的一起建工纠纷案件,历经省高院两次再审,成功为委托人减损上千万元,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展现出专业的执业能力。

一、执业概况:多领域积累丰富实务经验

鲁世超律师于2022年开始在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410xxxxxxxxx7858,服务地区为洛阳,联系地址位于洛阳市洛龙区正大国际西区CPL-1201室(市民之家南)。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件,在建设工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70余件,其中房产案件占比约50%。同时,在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在人身损害领域,尤其是交通事故案件承办达10余件,占比约5%,还熟悉保险纠纷等关联案件处理

二、案件背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引发多轮诉讼

这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李XX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保证金及停工损失。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李XX的诉讼请求,XX公司、XX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中关于停工损失、保证金返还等判项,但对工程款数额进行了部分调整。XX公司、XX公司仍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申请再审并获得提审。再审申请人提出复工后的工程款应据实结算、已支付的多项材料款应从欠付工程款中扣除、判决承担80万元停工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等诉求。

三、再审审理:法院对争议焦点逐一认定

再审法院对争议焦点进行了审理。关于复工后工程款,因当事人除估算说明外无其他明确约定,且申请人未申请鉴定,维持原审按《情况说明》估算价款(1230万元)的认定;对于材料款扣减,钢材、商砼、木方款(共3,475,563.52元)因采购、运输、签收证据能形成完整链条,予以采信扣除,除锈款(4万元)有施工人员签字凭证且当事人无异议予以扣除,车辆转让款再审中申请人放弃申请理由;关于停工损失(80万元),法院认为原审结合停工情况酌定此数额,已充分考量申请人利益,处理并无不当。

四、判决结果:为委托人成功减损千万元

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中关于工程款数额的判项,维持二审判决中关于XX公司返还保证金、赔偿停工损失(920万元)以及XX公司、XX公司赔偿停工损失(80万元)的判项,改判XX公司、XX公司支付李XX工程款25,174,436.48元及相应利息,驳回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经过省高院的两次再审,第一次判决委托人需支付停工损失1000万元,经鲁世超律师代理,重审一审将原判令委托人承担的停工损失1000万元改判为80万元,还将三百余万元的已付材料款予以抵扣,最终为委托人减损920万元停工损失和300余万元的已付材料款,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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