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律师亮相法庭
近年来,随着建筑行业的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日益增多。在宁乡XX公司与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的沈悠悠律师走进公众视野。沈悠悠毕业于湖南工业大学本科,自2020年执业以来,秉持着认真负责、耐心细致、逻辑严谨的工作态度,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她作为宁乡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了这场充满争议的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从业以来,她还先后为宁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乡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办理了多起成功案例,致力于为当事人以最低成本解决最大问题,提供高性价比法律服务。在2021年全国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中,她被评为优秀案件承办律师。
纠纷背景复杂
2009年8月28日,原宁乡县XX公司(后变更为宁乡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了《宁乡县东城XX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于2009年9月1日开工,后部分区域不具备施工条件,双方于2009年10月1日对已竣工部分进行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后,XX公司提交结算报告,但双方对审定金额存在巨大分歧。宁乡XX公司认为审定价值为XXX.61元,而其实际已支付了XXX元,要求XX公司返还超额领取的工程款并支付资金占用费,双方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
诉讼策略博弈
XX公司辩称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管辖法院应是被告所在地法院,且双方合同约定由宁乡县仲裁委员会仲裁。同时,不认可原告委托的审计结果,对原告多项诉讼请求均表示异议。沈悠悠律师及团队为宁乡XX公司制定了严谨的诉讼策略。他们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众多证据,并在审理过程中申请对工程价款进行鉴定。通过对证据的细致梳理和深入分析,有力地反驳了被告的各项辩解。对于被告提出的时效、管辖等问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有理有据的回应。
成果终得显现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关于工程价款,采纳鉴定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计价方式,认定涉案工程价款为XXX.34元,XX公司应返还原告606752.66元工程款。对于诉讼时效问题,认为原告在未完成结算的情况下无法确定被告是否需返还工程款,其诉讼请求未过诉讼时效。同时,被告应支付原告相应的资金占用费。最终,法院判决XX公司返还原告工程款并支付资金占用费,驳回了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沈悠悠律师通过自己的专业能力和不懈努力,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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