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基本情况
鲁世超律师自2022年起正式开启执业生涯,执业证号为1410xxxxxxxxx7858,现执业于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该律所位于洛阳市洛龙区正大国际西区CPL-1201室(市民之家南),鲁律师以此为依托,为洛阳地区的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从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件,展现出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深厚的专业积淀。
深耕建设工程领域
鲁世超律师深耕于建设工程领域,在这一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70余件。其中,房产案件占比约50%,是他尤为专精的方向。在建设工程领域的案件处理中,他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他在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上也有大量的实践,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相关法律问题。
人身损害领域表现
除了建设工程领域,鲁世超律师在人身损害领域亦具备突出的专业能力。他承办的人身损害案件达10余件,主要集中在交通事故中,占比约5%。并且他熟悉保险纠纷等关联案件的处理,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他秉持着“精益求精,以专业立身,良知执业,不负所托”的执业理念,在各个领域都力求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代理建工纠纷经典案例
鲁世超律师代理的一起建工纠纷案件堪称经典。该案件的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为洛阳XX医院后勤管理有限公司、洛阳XXXX公司,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为李XX,还有其他当事人如洛阳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洛阳市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
本案源于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实际施工人李XX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保证金及停工损失。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李XX的诉讼请求,XX公司、XX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中关于停工损失、保证金返还等判项,但对工程款数额进行了部分调整。XX公司、XX公司仍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获得提审。
再审申请人主要提出了三点起诉理由:一是复工后的工程款应据实结算,不应直接以估算数额认定;二是主张其已支付的钢材款、商砼款、木方款、除锈款及车辆转让款应从欠付工程款中扣除;三是认为判决其承担80万元停工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河南省高院再审对争议焦点逐一进行了审理。对于复工后工程款,因当事人除估算说明外无其他明确约定,且申请人未申请鉴定,法院维持原审按《情况说明》估算价款(1230万元)的认定。对于材料款扣减,钢材、商砼、木方款(共3,475,563.52元),再审法院认为申请人提供的采购、运输、签收证据能形成完整链条,具有高度可能性,予以采信,支持从总工程款中扣除;除锈款(4万元),有施工人员签字凭证,当事人无异议,予以扣除;车辆转让款(35万元),再审中申请人放弃该再审申请理由。对于停工损失(80万元),法院认为原审结合停工情况酌定此数额,已充分考量申请人利益,处理并无不当。
再审判决结果为:撤销二审判决中关于工程款数额的判项;维持二审判决中关于XX公司返还保证金、赔偿停工损失(920万元)以及XX公司、XX公司赔偿停工损失(80万元)的判项;改判XX公司、XX公司支付李XX工程款25,174,436.48元及相应利息(此数额是在原二审认定的28,690,000元基础上,扣除经再审支持的材料款等3,515,563.52元后得出);驳回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工作价值体现
在这起复杂的建工纠纷案件中,鲁世超律师的工作价值得到了充分体现。本案经过了省高院的两次再审,第一次判决委托人需支付停工损失1000万元。经省高院再审审查后发还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在重审一审阶段,法院根据鲁世超律师的辩论和代理意见,将原判令委托人承担的停工损失1000万元改判为80万元。对于三百多万元的已付材料款,重审一审、重审二审均未予以认定,经鲁世超律师代理,省高院提审此案,在省高院提审后,依法将三百余万元的已付材料款予以抵扣。该案最终为委托人减损920万元停工损失和300余万元的已付材料款,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面对复杂的工程纠纷,律师的代理工作至关重要。鲁世超律师不辞辛苦,不畏艰难,从繁琐的证据中挑选有利证据,说服法院依据法律规定依法判决,还通过再审途径为企业减损一千余万元。这充分展现了他在建设工程领域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为同行树立了良好的榜样,也为洛阳地区的建设工程案件处理提供了优秀的参考范例。在未来的执业生涯中,相信鲁世超律师会继续秉持其执业理念,为更多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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