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业背景与服务理念
沈悠悠是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的主办律师,自2020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430xxxxxxxxx0794,服务地区为长沙。她毕业于湖南工业大学,本科学历。沈律师办案认真负责、耐心细致且逻辑严谨,有着丰富的诉讼经验。她致力于通过不同方法解决当事人难题,以最低成本为当事人解决最大问题,提供高性价比的法律服务。从业以来,她先后为宁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乡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处理了多起案件,有力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典型案例:建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
在陈X、杨X与王XX、XX公司、湖南XX公司、晏XX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沈悠悠律师作为XX公司和湖南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了案件。2016年11月24日,晏XX与湖南XX公司签订猪市档位交易服务合同,2017年年初,晏XX与陈X、杨X合伙经营该猪市档位。2017年5月1日,王XX受晏XX雇请在工作时,因赶猪台墙体倒塌砸伤左下肢。王XX起诉要求陈X、杨X、晏XX、XX公司、某玉农产品公司赔偿损失。
三、一审与二审争议焦点
一审法院对各方责任进行了认定。认为XX公司无证据证实对猪市档位财物进行管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湖南XX公司不是赶猪台所有人或管理人,亦无过错,不承担责任;晏XX、陈X、杨X作为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王XX无过错,不应减轻侵权人责任。一审判决晏XX、陈X、杨X赔偿王XX各项损失。陈X、杨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杨X不承担责任,由XX公司、某玉农产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二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XX公司、某玉农产品公司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杨X与晏XX、陈X是否系合伙人。沈律师所在团队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有力辩论。
四、胜诉结果与律师贡献
法院最终认为,XX公司、某玉农产品公司并非涉案赶猪台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不应承担责任;杨X一审已自认合伙人身份,其二审提交证据不足以否认该身份。综上,驳回陈X、杨X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沈悠悠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逻辑思维,在案件中为XX公司和湖南XX公司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支持,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出色的执业能力。她也因在2021年全国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中被评为优秀案件承办律师,赢得了客户和行业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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