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业律师的背景与追求
沈悠悠是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的主办律师,毕业于湖南工业大学,自2020年开始执业。她办案认真负责、耐心细致,逻辑严谨且诉讼经验丰富。从业以来,先后为宁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乡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办理多起成功案例,致力于以最低成本为当事人解决最大问题,提供高性价比法律服务。在2021年全国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中,她被评为优秀案件承办律师。
二、案件背景:构筑物倒塌引纠纷
此次案件为陈X、杨X与王XX、XX公司、湖南XX公司、晏XX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2016年11月24日,晏XX与湖南XX公司签订猪市档位交易服务合同。2017年初,晏XX与陈X、杨X合伙经营该猪市档位。2017年5月1日8时许,王XX受晏XX雇请,在赶猪时因赶猪台墙体倒塌砸伤左下肢。王XX经鉴定为9级伤残,遂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陈X、杨X、晏XX、XX公司、某玉农产品公司赔偿损失并承担诉讼费。
三、策略应对:多维度辩论维权
沈悠悠律师作为XX公司和某玉农产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此案。一审中,针对各方责任认定进行了多维度辩论。对于XX公司,指出晏XX与湖南XX公司签订合同,且无证据证明猪市档位财物由XX公司管理,王XX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某玉农产品公司,强调倒塌构筑物由晏XX自行设计、施工和运营,其所有者为晏XX、陈X、杨X,某玉农产品公司无管理职责,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二审中,面对陈X、杨X的上诉,沈悠悠律师协助公司进一步阐述观点,对陈X、杨X提交的证据进行有力反驳。
四、成果展现:成功维护企业权益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XX公司、某玉农产品公司并非涉案赶猪台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且赶猪台并非因两公司原因倒塌,不应承担责任。同时,杨X对自身合伙人身份已作出自认,其二审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该自认,其否认合伙人身份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最终,法院驳回陈X、杨X的上诉,维持原判,沈悠悠律师成功维护了委托单位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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