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业律师的资质背景
沈悠悠是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的主办律师,自2020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430xxxxxxxxx0794,服务地区为长沙,联系地址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玉潭街道花明北路399号中央领御12楼。她毕业于湖南工业大学本科,办案认真负责、耐心细致、逻辑严谨,拥有丰富的诉讼经验。从业以来,先后为宁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乡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办理多起案件,致力于以最低成本为当事人解决最大问题,提供高性价比法律服务。在2021年全国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中,她被评为优秀案件承办律师。
二、复杂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宁乡XX公司与XX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备受关注。2009年8月28日,宁乡县XX公司(现变更为原告宁乡XX公司)与被告XXXX公司签订《宁乡县东城XX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开工后,因部分地段不具备施工条件,双方对已竣工部分进行了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在工程价款结算上产生严重分歧。原告认为审定价值低于实际支付金额,被告多领取的款项应当返还并支付资金占用费,遂诉至法院。被告则提出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管辖法院应变更、不认可原告审计结果等抗辩理由。
三、艰难的诉讼过程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交了一系列证据,但被告对部分证据提出异议。由于双方对工程总价款无法达成一致,原告于2019年9月25日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法院依法委托XX公司进行鉴定,2020年3月30日,XX公司作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然而,被告对该鉴定意见书也提出诸多异议,认为鉴定人员未参与现场勘查、计价方式和标准存在问题、鉴定依据不足等。但法院最终认为基于竣工图纸出具的工程造价意见书合法有效,予以采信。
四、胜诉维护当事人权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争议焦点集中在原告应支付的工程款数额、原告要求退还多支付工程款是否过诉讼时效以及被告是否应支付资金占用费。对于工程价款,法院采纳了第一种计价方式,确定涉案工程项目工程价款,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工程款606752.66元。关于诉讼时效,法院认为原告在双方未结算的情况下无法确定被告是否需返还工程款,其诉讼请求未过诉讼时效。同时,被告应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最终,沈悠悠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严谨的诉讼策略,成功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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