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有哪些犯罪主体是单位的罪名
我国《刑法》规定了众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罪名,常见的有:
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如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单位实施此类行为谋取非法利益,要承担刑事责任。
2.走私类:像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单位逃避海关监管进行走私,构成犯罪。
3.金融诈骗类:包括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等,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诈骗行为。
4.危害税收征管类:例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单位通过虚开发票偷逃税款。
5.侵犯知识产权类:如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等,单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获取经济利益。
二、我国有哪些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已追究的应撤销案件,或不起诉,或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这强调行为虽有一定危害,但未达犯罪程度。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刑法》规定了不同犯罪的追诉时效,超过期限一般不再追诉。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特赦由国家权力机关决定,特赦后不再追究。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如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罪,需被害人告诉才处理。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我国有哪些涉黄的刑事罪名
我国涉黄的刑事罪名主要有:
1.组织卖淫罪: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此罪打击组织他人进行卖淫活动的组织者。
2.强迫卖淫罪:违背他人意志,迫使他人卖淫的犯罪行为。该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性自主权。
3.协助组织卖淫罪: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对组织卖淫犯罪起到辅助作用的行为也受刑罚规制。
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以及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的行为。
5.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
6.传播淫秽物品罪: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当探讨我国有哪些犯罪主体是单位的罪名时,除了常见的一些罪名外,还有诸多值得关注的方面。比如单位在一些经济犯罪领域,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罪名中作为犯罪主体较为常见。在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中,单位也可能构成犯罪,像单位假冒注册商标罪等。单位犯罪所涉及的法律规定较为复杂,其定罪量刑与个人犯罪有所不同。若您对单位犯罪的具体罪名认定、法律后果以及相关法律程序等还有疑问,不要迟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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