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居间费由谁负担
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时,居间费的负担需视具体情况而定。若居间人已促成合同成立,即使最终合同未实际履行,委托人也应按约定支付报酬,即负担居间费。但合同未成立,若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不过可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比如居间人仅提供了初步信息,未实质推动合同订立,就不能主张全额居间费。若因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导致合同不成立,居间人不仅无权获得居间费,还可能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总之,关键看居间人在合同不成立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及具体行为。
二、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怎么样处理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返还财产:双方互相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即出卖人返还购房款,买受人返还房屋。
折价补偿:若不能返还或没必要返还,应折价补偿。比如房屋已装修或买受人已使用,可按房屋及装修当时的价值等进行折价。
过错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如因一方欺诈导致合同无效,欺诈方要赔偿对方损失。
收缴财产: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的,收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
具体处理要依据合同无效的原因及双方实际情况,通过协商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房屋买卖合同能否确认房屋归属
房屋买卖合同本身一般不能直接确认房屋归属。
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准。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有义务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名下,完成登记后,买受人才取得房屋所有权。
若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未办理产权登记,房屋仍登记在出卖人名下,此时房屋归属并未发生改变。
不过,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未协助办理产权登记等,另一方有权依据合同追究违约责任,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所以,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直接确认房屋归属,但它是保障房屋产权转移及追究违约方责任的重要依据。
在探讨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居间费由谁负担这一问题时,若合同未成立,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义务未达成。一般情况下,居间人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居间人可以依据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不过这也并非绝对,若居间人存在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过错行为,导致合同不成立,那么委托人不仅无需支付居间费,还有权要求居间人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你是否正面临类似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的居间费困扰呢?若对居间费的负担细节、损失赔偿或其他相关法律问题仍有疑问,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将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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