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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一房二卖有什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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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5 · 60904人看过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情况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2024一房二卖有什么法律规定?

生活中人们因购房被骗的事情层出不穷,常见的就是一房二卖,又叫做房屋的二重买卖,它是是指售房者先后或同时以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将同一套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购买人。当然这是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行为,下面律图小编就为您介绍到底一房二卖法律上有什么规定!

一房二卖的法律规定:普通的一房二卖案件,则应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司法解释》)已于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八、九、十条对于商品房重复销售问题均有规定。有人认为这是对于一房二卖问题的一般性规定。小编不以为然。对于相关问题应如何理解与适用,在此试做探析。

买受人的赔偿请求权和合同无效请求权。同一房屋,债权与物权并存时,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谁先登记谁先取得房子。若第二买受人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后,第二买受人依法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其买卖合同得到实际履行,这也就意味着出售人对第一买受人买卖合同的默示拒绝履行。

第一买受人可以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若干解释》)第八条:“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如果第二买受人是恶意串通取得房屋所有权,那么第一买受人就可以依《商品房买卖合同若干解释》第十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之规定,请求确认后买方的合同无效。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一房二卖的法律规定以及小编的解释,希望能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小编提醒,买房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十分谨慎;需注意,如果您在遇到这一类问题无法解决的时候,建议您上律图网站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我们将竭尽全力帮助您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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