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天数是如何计算的
刑事拘留天数从被拘留人被拘留的次日起计算。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拘留期间能否申请取保候审
刑事拘留期间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可取保候审。
申请时,需向办案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并可能需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办案机关会在收到申请后三日内作出决定。
三、刑事拘留期间律师会见权如何保障
在刑事拘留期间,律师会见权主要通过以下方式保障:
首先,依据《刑事诉讼法》,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其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但侦查机关应事先通知看守所,且许可决定应及时作出。
再者,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这保障了律师与当事人交流的隐私性和自主性,使其能充分了解案件情况。
若相关部门违法阻碍律师行使会见权,律师可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检察院应及时审查并依法处理。
刑事拘留天数的计算并非简单直接。从被拘留的当日开始计算,到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当日结束。但在计算时,起始日和截止日都要计入。比如在1月1日被拘留,1月5日被释放,那么拘留天数就是5天。这其中涉及到节假日等情况的考量,遇到法定节假日并不顺延。而且不同类型案件的刑事拘留天数规定也有差异。你是否对刑事拘留天数的计算还有其他疑问呢?比如不同案件类型的具体天数界限等。若有困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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