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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收房的正当理由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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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5.18 · 1725人看过
导读:拒绝收房的合法性理由包括:未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及竣工验收备案表;开发商无故延迟交房超过三个月;开发商擅自变更房屋结构或配套设施;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差异超过3%;房屋质量问题影响使用或主体结构有缺陷;配套设施未交付使用。
拒绝收房的正当理由有什么

一、拒绝收房的正当理由有什么

针对房屋拒绝接受交房的正当理由,需要包括以下关键要素:

首先,当房屋无法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以及竣工验收备案表时;

其次,若开发商无缘由地延迟交房且经过催促后仍超过了三个月期限;

第三,若开发商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更改了房屋的基本结构和相关配套环境;

再者,如果房屋的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的差异超过了3%;

最后,如果房屋的质量问题严重到影响到了其正常使用功能或者主体结构存在质量缺陷。

此外,如果房屋的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尚未交付使用,也可以作为拒绝接受交房的合理理由之一。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已通过竣工验收;

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二、拒绝收房的法律依据是如何的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拒绝收房的正当理由有什么”,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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