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协议的法律问题有什么
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协议的法律问题如下:
1、看房确认书的性质认定问题。
2、跳单行为的认定及规避跳单条款的效力问题。
3、居间报酬请求权问题。
4、中介机构的审查义务问题。
5、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资质对于居间合同的效力影响问题。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二、房屋买卖私底下签订的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房屋买卖私底下签订的协议满足下列要求是有效的:行为人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房屋买卖协议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房屋买卖协议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法定其他有效条件等。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三、农村房屋买卖常见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农村房屋买卖常见的法律问题有:
1、农村房屋买卖是否合法;
2、城镇居民能否购买农村住房;
3、房地如何实现分离;
4、没有房产证的合同效力如何确认。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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