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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房产权属能否约定,房产证的作用具体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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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4 · 2054人看过
导读: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民法典中房产权属能否约定,房产证的作用具体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民法典中房产权属能否约定,房产证的作用具体有哪些

一、民法典中房产权属能否约定

民法典规定,房屋权属可以约定,但约定后要办理权属登记,如果不办理权益登记的,权属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房产证的作用具体有哪些

房产证首先起到登记行为完成的证明作用。

登记机关在完成房屋登记事务后,将房产证发放给权利人,表明登记机关已经根据事实、法律和当事人的申请,完成了相应的房屋登记。

由于房产证记载的内容与登记簿的内容具有一致性,因此,房产证起到一种备忘的作用。

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持有的房产证内容,掌握自己的财产情况,而不必每每去查阅登记簿。

房产证最重要的作用还是保证登记活动的安全。

因为房屋的权属情况依据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而登记簿由登记机关记载并且由该机关保管,并不在权利人的控制之下,如果登记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擅自更改登记簿的内容,权利人就面临失权的危险。

为了防止此种情况的发生,登记机关在进行了房屋登记之后,有必要再向权利人发放房产证,其上记载与登记簿相同的内容。

如果事后发现登记簿的记载有与房产证相异之处,权利人可以房产证的记载对抗登记机关,要求登记机关恢复原记载并承担责任。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所以房屋权属可以约定,但约定后要办理登记才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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