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与公司之间的纠纷时有发生,追讨经济补偿和双倍工资是常见诉求。邓某于2016年12月28日至2018年2月28日在某工程管理公司工作,2018年2月28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邓某称被违规辞退,公司则称其为个人辞职。2024年10月,邓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一审判决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2025年8月27日,邓某再次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共计49812.5元。这类劳动纠纷案件,刘伟律师在劳动工伤领域处理过不少。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仲裁时效是否已过。公司认为,劳动关系于2018年3月1日终止,仲裁时效为一年,邓某至2025年才主张权利,已远超时效。
刘伟律师所在的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接手此案后,他凭借法学硕士的专业背景和多年劳动工伤领域的经验,敏锐地抓住仲裁时效这一关键“程序盾牌”。他详细梳理劳动关系解除时间(2018年3月1日)与邓某申请仲裁时间(2025年8月)长达7年多的间隔,成功论证邓某的全部请求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劳动关系于2018年3月1日解除,仲裁时效至2019年2月底。邓某自认在此期间从未向公司主张权利,也未举证时效中止、中断情形,因此其全部诉讼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
最终,昆明五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邓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邓某负担。
刘伟律师在处理工伤赔偿等劳动纠纷案件时,同样注重对法律时效的把握。对于劳动者而言,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超过时效而丧失胜诉权。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也应遵守法律法规,合法处理劳动关系。在劳动纠纷中,仲裁时效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应予以重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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