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通过李某提供的电话,从杨某公司以9%点子费购买发票,曾某联系购买方,余某以李某妻子公司名义出售,赚取2%点子费。案发后,三人主动到案并退缴违法所得。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三人提起公诉。
李坤律师所在的四川发现(德阳)律师事务所接手此案后,仔细研究了案件的每一个细节。他详细梳理了案件中的各项证据,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合同、银行回单等,从中寻找对当事人有利的线索。同时,他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案件事实,为当事人进行了有力的辩护。在庭审中,他强调当事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的,构成犯罪。而本案中,虽然三人虚开税款数额较大,但他们有自首、认罪认罚和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余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曾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五千元。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李坤律师在处理刑事辩护案件时,注重对证据的细致审查和法律的精准运用。通过深入研究案件,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类似的诈骗、污染环境等刑事犯罪案件中,他也能凭借专业能力和严谨态度,为当事人争取到较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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