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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人获刑能否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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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6 · 166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坤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82人 执业8年
律所:四川发现(德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0620191012679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227591611
代表案例:10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团队业务主要以刑事辩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主,曾经办理过多起重大毒品刑事案件和网络信息犯罪案件,并取得良好办案成果,在房地产开发的非诉领域曾代理过多起招投标非诉事项。在合同纠纷领域承办多起合同纠纷,办案效果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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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但在具体案件中,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是否能让被告人从轻处罚,是很多人关注的问题。李坤律师(四川发现(德阳)律师事务所)在处理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时,为其中一名被告人进行了辩护。2020年底,余XX、李XX、曾X三人共谋买卖发票赚取差价,案发后三人自首并退缴违法所得。法院最终判决三人获缓刑。本文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参考价值。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人获刑能否从轻?

一些人因法律意识淡薄,容易陷入违法犯罪的泥潭。余XX、李XX、曾X三人就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卷入法律纠纷。2020年年底,三人共谋通过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赚取差价。余XX通过李XX提供的电话联系卖家,以9%“点子费”购买发票,曾X联系购买方,余XX以四川XX公司名义以11%“点子费”出售发票,从中赚取2%“点子费”。这类经济犯罪案件,李坤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处理过不少。

案发后,李XX、余XX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曾X主动投案自首,且三人在侦查期间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三人提起公诉。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三人虽有自首认罪认罚和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但虚开税款数额较大,是否能从轻处罚以及是否区分主从犯

李坤律师所在的四川发现(德阳)律师事务所接手此案后,李坤律师本科毕业于四川农业大学,他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仔细梳理了案件证据和相关法律条文。他认为,被告人李XX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经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且主动缴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好;此次系初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同时,《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三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自首条件。

最终,法院认为三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鉴于三人有自首、认罪认罚和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且三人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判处三人缓刑。李坤律师在处理合同事务时,也同样注重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这起案件给我们的启示是,在经济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一旦不慎陷入违法犯罪,主动自首、认罪认罚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是争取从轻处罚的有效途径。即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符合自首等法定从轻情节,仍有可能获得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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