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与云南某矿业公司探矿权合同纠纷、吴XX与某某某石料场及周某某合同纠纷,这两起案件均涉及高额经济利益,在云南丽江引起广泛关注。和兆麟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是云南新秀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监事主任,执业十七年来专注于民商事领域,尤其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商事争议解决等方面的法律事务处理。这两起案件中,和兆麟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凭借扎实的法律基础和严谨的态度,为当事人挽回了数千万损失。
在李XX与云南某矿业公司探矿权合同纠纷中,2017年云南某矿业公司资金困难,与李XX签订《合作探矿协议》及若干《补充协议》,约定由李XX代为偿还债务并合作至2030年。李XX依约履行主要义务,2022年因不可抗力停工,此时矿业公司股东结构变动,登报宣布解除合作协议并起诉要求判决解除。原告以公司经营情况变化为由,依据相关法律认为可解除合同,提交了股东变更证明等证据。被告李XX初始面临合同被解除的困境,证据缺口在于如何证明自己虽有轻微违约但不构成根本违约。和兆麟律师认为,约定必守、诚实信用是民事法律基本原则,李XX在对方财务困难时出资挽救并投入巨额资金,矿业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构成违约,且矿业公司取回《营业执照》副本导致李XX无法领取许可证无法开工。根据《合同x》第563条规定,李XX不构成根本违约,对方无权解除合同,于是做出反诉决策,请求继续履行合作协议。庭审中,原告强调公司经营变化需要解除合同,和兆麟律师则详细阐述李XX的投入及对方违约行为,指出合同应继续履行。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了和兆麟律师的观点,为李XX挽回了数千万损失。
在吴XX与某某某石料场、周某某合同纠纷中,双方合作经营XX厂,被告通知原告解除合同并答应撤资。后来XX厂承接大项目利润巨大,原告要求全额支付撤资款、分割后期利润。原告以投入设备及合作关系为由,要求被告支付部分利润分成,提交了合作协议、设备投入证明等证据。被告周某某、某某某石料场初始面临利润分配的困境,证据缺口在于如何证明合作协议已解除及原告已撤资。和兆麟律师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均已解除且未建立新合作关系,原告已清算前期投入及收益后撤资,被告承诺全额回购撤资款且已支付超60%。同时,和兆麟律师发现原告既要求继续支付撤资款又要求后期分红自相矛盾。庭审中,原告坚持合作关系存在要求分红,和兆麟律师指出原告在备忘录、清算单上签字、收回撤资款等行为表明不再履行义务,合同解除后双方只有债权债务关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关于分红的诉求,为被告挽回了数千万损失。
从这两起案件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审查合同履行情况,判断是否构成根本违约以确定合同是否应解除;二是明确违约认定,找出对方违约行为维护己方权益;三是确认合作关系是否存续,以确定是否存在利润分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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