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诉赵某、孙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段某于2021年12月6日与深圳某公司签订《汽车买卖协议》,支付76000元购买两台新能源汽车后转售。2023年12月18日,车辆因公司未清偿贷款被抵押权人扣走,段某需向下游买家承担赔偿责任。当段某准备起诉该公司时,发现公司已于2025年2月17日注销,于是变更诉讼请求,主张股东赵某、孙某未实缴出资、违法减资、违法清算,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张卫军律师接受委托后,意识到公司注销导致“无责任主体可诉”的难点,迅速调整策略,将目标锁定在股东赵某、孙某身上。他通过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调取公司工商内档资料,发现公司注册资本2019万元,两名股东赵某认缴1029.69万元、孙某认缴989.31万元,出资期限长达数十年且均未实缴出资;2024年5月公司违法减资至66万元,未依法通知已知债权人;2024年12月公司决议解散,清算组负责人赵某未将解散事宜书面通知段某,属于“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的情形。
张卫军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未依法通知债权人即注销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同时,协助原告完成公告送达等程序性工作。面对被告孙某委托律师提出的“权利对象错误、应为优客通公司承担责任”的抗辩,张卫军律师紧扣《汽车买卖协议》的签约主体、购车款打入赵某儿子账户、公司出具收据等核心证据,有力驳斥了代理关系的存在,获得法庭采信。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该公司之间成立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因车辆存在权利瑕疵被抵押权人扣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予以解除。公司已注销,股东赵某、孙某未举证证明已履行出资义务,亦未举证证明已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应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合车辆使用情况、双方过错及原告已向下游买家赔偿的事实,判决被告赵某、孙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购车损失58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2319.55元,由两被告负担1978.44元。
张卫军律师处理此类证据问题时,善于精准调整诉讼策略,通过全面调取工商内档资料锁定关键事实,依据法律规定主张权益,并紧扣核心证据驳斥对方抗辩,为当事人争取最优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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