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某系‘自残’,不应赔偿!”这是卷宗内庭审记录的原文。律师整理过往归档案卷时,偶然留意到这句笔录。如此反常的表述,不禁让人疑惑:为何庭审会出现这样的说法?这背后究竟隐藏着怎样的案件?
管某于2023年2月入职庄河市某木材加工厂,从事木材加工及杂工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加工厂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工资按计件形式通过微信转账发放。2023年4月17日,管某在工作中操作机器时受伤。2024年4月,庄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管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同年7月,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致残程度为玖级。因加工厂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管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加工厂支付各项费用合计239630.4元。加工厂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管某系“自残”、双方为“临时雇佣关系”、管某月平均工资应为3000元、伤残等级过高这四点主张。管某前期自行留存的证据存在漏洞,未能充分有力地回击加工厂的质疑,这也导致庭审出现了上述反常笔录。
管某委托张健律师(执业证号:12102202010214201)代理诉讼后,律师针对笔录疑点展开了一系列工作。首先,反向梳理取证清单,收集管某工资转账记录、工作考勤记录,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调取《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明确工伤及伤残等级的法律效力。其次,结合笔录内容检索同类生效判例,修正代理思路,针对加工厂的各项主张准备有力的反驳依据。在庭审阶段,围绕该段关键笔录展开质证、陈述代理意见,强调工伤认定已生效,劳动关系成立,加班工资应计入平均工资,加工厂未在规定期限内对伤残鉴定结论申请再次鉴定即丧失异议权。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工伤认定已生效,劳动关系成立,工资标准合理,伤残等级合法,一审判决驳回加工厂诉讼请求,判令其支付管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239630.4元。加工厂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从这起案件中可以总结出,劳动者在入职时应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工作中注意留存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等证据。对于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要关注其法律效力和期限。作为代理律师,往后阅卷时应更加注重庭审笔录中的反常表述,将其作为挖掘案件关键信息的突破口;庭审准备时,要围绕这些关键信息充分收集证据、研究法律依据,提高胜诉的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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