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离婚纠纷案中,原告韩某与被告刘某于多年前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自某年月起,被告外出打工,双方分居近五年,夫妻感情破裂。韩某请求法院判令离婚,要求孩子由自己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孩子18周岁,大额支出双方各承担50%,同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而被告虽同意离婚和孩子由原告抚养,也同意房屋归女方,但仅同意每月支付较低的抚养费,且对共同债务有异议,称已给付原告一定金额,不愿分担债务。
刘航律师是黑龙江牡大律师事务所的主办律师,执业多年,擅长民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在本案中,刘航律师为原告韩某代理。原告方主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被告长期分居、未尽家庭责任,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这是请求离婚的依据;孩子长期随原告生活,由原告独自抚养照顾,所以原告要求获得抚养权;对于抚养费,原告根据孩子的生活需求和被告的收入情况提出合理金额;对于共同财产和债务,应依法进行分割。
被告方的初始困境在于,长期分居的事实不利于其在家庭责任方面的主张,且在孩子抚养问题上,因孩子长期随原告生活,其争取抚养权的难度较大。同时,被告虽称已给付原告一定金额,但缺乏有力证据证明该款项与债务的关系,存在证据缺口。
刘航律师的抗辩策略主要从事实和法律适用两方面切入。在事实方面,强调孩子长期随原告生活的事实,以及被告长期未尽家庭责任的情况;在法律适用方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合理的抚养费金额和债务分担方式。针对被告提出的已给付原告款项、不愿分担债务的主张,刘航律师指出,被告没有证据证明该款项与债务的关联性,且共同债务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担。
庭审中,双方就抚养费金额展开了关键交锋。原告方提出,结合被告的收入情况和当地生活水平,被告应每月支付较高的抚养费。被告则坚持只愿意支付较低的金额。刘航律师回应称,孩子的生活和教育需要一定的费用支持,被告有能力承担合理的抚养费,且法律也有相关规定,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抚养费金额。
最终,法院采纳了原告方的部分观点。法院认为,双方均同意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婚生子长期随原告生活,被告亦同意由原告抚养,抚养权归原告;结合被告收入情况与当地生活水平,抚养费酌定每月xxxx元;双方一致同意房产归原告所有,剩余房贷由原告偿还;共同债务中银行及支付宝部分共计xxxx元,由双方各承担一半;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从该案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关注子女抚养现状以争取抚养权;依据收入和生活水平确定合理抚养费;明确共同债务的分担依据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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