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材料有限公司(XX公司)诉某公司(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生效后,B公司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XX公司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云南昆明的单楷律师,执业于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专注于民商事领域,执业多年。本案中,XX公司委托单楷律师代理,为实现债权,单楷律师代XX公司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原告XX公司的主张是,追加B公司股东肖某、李某为本案被执行人,让二股东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B公司所负XX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被申请人承担执行相关费用。其依据是B公司已无实际可供执行财产,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法定情形。肖某、李某作为B公司登记股东,分别持股99%、1%,认缴出资额分别为5631.12万元、56.88万元,认缴出资期限至2050年12月31日,二股东均未实缴出资,依据2023年修订《公司法》及执行相关司法解释,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股东应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被告方(B公司股东)的初始困境在于,执行中法院虽查明B公司名下仅登记有一辆机动车且未实际扣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之外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但要证明B公司并非无任何财产,不符合追加法定条件存在一定难度。
单楷律师的抗辩策略是,精准锁定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维权路径,及时启动执行异议程序;全面调取工商、查控、终本裁定等证据,清晰证明股东未实缴出资与公司偿债不能事实;结合新《公司法》与执行司法解释出具专业法律意见,最大限度主张权利。
庭审中,单楷律师提交了工商登记、执行查控反馈、终本裁定等证据,证明B公司无清偿能力、股东未实缴出资。对方则强调B公司尚有一辆机动车,虽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但不能认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单楷律师回应称,这辆车未实际扣押且暂无法处置,不能改变B公司缺乏清偿能力的事实,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定情形。
最终,法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尚有财产仅暂时无法处置,不符合“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追加法定条件,裁定驳回XX公司全部异议请求,并告知XX公司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为:准确把握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律适用,判断是否符合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法定条件;全面收集工商登记、执行查控等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状况和股东出资情况;异议被驳回后及时制定后续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策略,持续推进债权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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