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月,江苏A公司因经营困难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ZX作为原法定代表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向管理人申报数百万元债权,其中主张垫付的职工工资和生产经营开支合计优先债权XXXXXX元。管理人经审查未确认该优先债权,Z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王梦静律师接受A公司委托后,第一时间投入案件。她迅速锁定两个关键抗辩方向:上诉人主张的“垫付职工工资”是否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经营垫付款”是否符合共益债务的法定构成要件。这精准的判断得益于她苏州大学本科的学习经历,使其具备了扎实的法律专业基础,能够快速抓住案件核心。
王梦静律师采取“证据抗辩+法律适用辨析+程序合规坚守”的三维办案策略。在证据审查方面,她仔细查看上诉人提交的工人工资收条、增值税发票、合同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发现主张垫付职工工资却没有工人与公司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等劳动关系证明,现金支付方式也没有公司账册佐证;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无法直接证明其实际垫付款项。这种对证据的细致审查能力,与她自2022年执业以来承办逾700件案件的实务经验密不可分。
在法律适用上,王梦静律师深入研究《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她明确共益债务需发生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且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而产生。而上诉人主张的XXXX元垫付款均发生于破产受理前,不符合共益债务的时间要件与本质特征,这成为抗辩关键。
庭审中,王梦静律师层层递进地展开抗辩。针对职工债权主张,指出劳动关系缺乏实质证据,管理人未接管到相关职工名册,留守人员也未提及相关“员工”;针对共益债务主张,清晰阐释法定构成要件;回应“账户冻结必然垫付”的观点,指出缺乏直接证据且上诉人支付能力存疑。同时,她严格坚守破产程序的合规性原则,向法院说明管理人债权审查的合规流程。
最终,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完全采纳王梦静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法院认定上诉人主张垫付职工工资缺乏劳动关系证明,经营垫付款不符合共益债务构成要件。
此案中,王梦静律师展现出专业破产法律业务律师的核心素养。她精准解构争议焦点,靶向制定抗辩策略;严谨辨析证据效力,筑牢事实抗辩防线;精通破产法律适用,精准阐释法理依据;坚守破产程序公平,维护合法权益边界。她的专业能力和责任担当,为破产企业挽回潜在损失,保障了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推动了破产清算程序的合规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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