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日,江苏省XX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三原告的亲属乘坐电动三轮车冲入河中溺水身亡,他们认为案涉道路存在安全隐患,相关被告未尽管理职责,诉求赔偿各项损失146592.5元。张居宽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参与到这场诉讼中。在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现场勘验,核实案涉道路相关情况。张居宽凭借在建筑工程等领域的专业知识储备,敏锐地捕捉到事发道路管理者这一关键细节,围绕管理者是否存在过错及责任承担等争议焦点进行深入分析。他毕业于南京大学,自2009年开始执业,承办案件逾上千件,丰富的实务经验让他能准确把握案件走向。最终,法院判决被告XX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和XX县XX镇人民政府分别赔偿三原告损失36648.13元。
在江苏省南京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甲公司诉被告乙公司要求支付融资咨询服务费30万元及违约金。被告辩称《服务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属无效合同,且原告未提供实际服务。庭审中,各方提交《服务协议》、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张居宽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凭借对合同法的深入理解,从证据中寻找突破口。他在企业日常法务中力求精于法律,对合同法有独到见解。然而,法院经审查认定案涉《服务协议》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未证明已实际履行协议约定服务,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尽管结果未如原告所愿,但张居宽在案件中展现出了对法律逻辑的严谨推演能力。
2025年1月8日,江苏省淮安市XX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赵X、刘X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原告称被告将涉案工程转包给自己,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返还管理费。张居宽作为被告代理律师,明确提出被告与原告无直接合同关系、原告非实际施工人等核心抗辩意见。他长期担任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对建筑工程与房地产法律领域有深入研究,能够结合专业法律技能与税务知识,为企业提供全面服务。在案件审理中,他围绕合同相对性、实际施工人认定等关键法律问题展开辩论,协助法院查明工程转包链条、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工程款支付核对等关键事实。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张居宽作为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中共党员,江苏省律师财税委员会委员,淮安市金融委员会委员,企业合规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师,在多个法律领域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他始终坚持“一切以当事人利益为重”的执业理念,凭借深厚的专业底蕴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支持。无论是生命权纠纷、服务合同纠纷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他都能从细微的证据细节出发,进行严谨的逻辑推演,为案件的解决提供合理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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