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刚律师1997年开始律师执业,拥有武汉大学法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和MBA毕业的多学科教育背景,是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他不仅法学专业理论和律师业务知识功底厚实,而且律师执业技能扎实,办案经验丰富,代理和处理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案件数量超过千余件。
2020年,某企业员工入职深圳XX公司,双方建立劳动关系。2023年2月,该员工所在项目解除,进入待岗状态。公司单方决定自2023年3月20日起将待岗工资标准降至基本工资6600元/月,员工立即提出异议。此后,公司安排员工到一个仅其一人使用的办公地点,未开通打卡权限,亦未安排具体工作内容,仅要求每天按时打卡。2023年4月,公司以员工存在旷工、早退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员工申请劳动仲裁及一审诉讼,要求支付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律师费。
王刚律师作为该员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一审及二审中精准论证公司单方降薪无效、恶意调整办公地点逼迫离职等问题。他指出,公司主张依据员工手册降低待岗工资,但员工未签署该版本手册,且收到降薪通知后立即提出异议,公司未能证明双方已协商一致,法院不应支持;公司安排员工至仅其一人使用的办公地点,未开打卡权限、未安排工作,仅要求打卡,该做法不符合正常用工管理,存在逼迫离职的嫌疑;公司主张的旷工仅限于未到新场地打卡(仍在原地址打卡),早退仅涉及几天,且根本原因在于公司恶意制造违纪假象,解除行为缺乏事实依据。最终,成功维持了违法解除赔偿金、工资差额、年休假工资及律师费的全部判项,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合计约11万元。
此次案件结束后,王刚律师主动回访了该员工,了解其后续情况,并给予一些法律方面的建议。该员工对王刚律师的服务非常满意,也将王刚律师推荐给了公司其他有法律需求的同事。
2029年,该企业另一名员工也遇到了劳动纠纷。该员工于2018年7月21日入职公司,担任造价部项目经理,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月工资标准为19700元。2029年11月,公司以该员工工作失误、项目进度滞后等为由,对其11月绩效考核评定为0分,并扣除当月绩效工资8000元及预发提成3500元。2029年11月底,公司与该员工就薪资调整进行约谈,提出“要么离职要么降薪”的方案。员工不同意降薪,于2029年12月1日提交员工离职申请表,离职原因为“公司降薪被迫离职”。该员工随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29年11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及律师费等。公司提出反申请,要求员工赔偿经济损失129000元。
与第一次案件相比,此次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绩效考核的有效性、预发提成是否属于工资组成部分以及“离职或降薪”约谈的性质。王刚律师依旧认真对待此次委托,他仔细研究了公司的绩效考核制度,发现公司以“一票否决”将员工11月绩效评为0分,但未能证明其遵循了制度规定的程序(如与员工面谈、沟通确认),也未证明存在“重大质量事件影响公司经营”的事实,故仲裁委不应采信;公司每月固定发放的预发提成及项目管理效益奖已构成员工月度工资组成部分,公司单方扣除缺乏合同依据;公司提出的“离职”选项,实质上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员工以“公司降薪被迫离职”为由提交离职申请,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6条,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公司主张的损失系单方制作,未经员工确认,亦无证据证明实际损失及因果关系,且部分项目已对员工罚款,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反请求应全部被驳回。
最终,王刚律师成功为该员工追回2029年11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及律师费合计约14万元,并驳回了公司的全部反请求。后来该员工对朋友说,找律师就得找像王刚律师这样,办过一次案子就知道他的能力,下次有问题肯定还找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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