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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内为同一企业处理两起不同类型案件,由李兴隆律师专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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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0 · 155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兴隆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云南众序(云南自贸区红河片区)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25202310613783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087454414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会外语,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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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3年,李兴隆律师帮某企业打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保障其2000万本金、利息及20万元律师费权益。2025年,该企业因房屋买卖纠纷再次委托,起因是买家起诉解约退款。两次委托间隔两年。
两年内为同一企业处理两起不同类型案件,由李兴隆律师专业代理

2023年7月,某开发投资公司、某建设工程公司与出借人王X签订三方合作协议,约定王X分两批次出借共计4000万元,第一批次2000万元,第二批次2000万元于建设工程公司中标指定项目当日交付;借款期限2年,年利率6.5%,半年付息一次;若开发投资公司逾期还款,按每日0.3‰支付逾期利息,并承担出借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协议签订后,王X于2023年7月27日依约交付第一批次借款2000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开发投资公司未按约还本付息,仅于2025年1月分两笔支付利息共计130万元。后建设工程公司成功中标案涉项目,王X未按约定交付第二批次2000万元借款,亦构成违约。王X多次催告还款无果后,委托李兴隆律师团队起诉。李兴隆律师全面梳理借款协议、转账凭证等核心证据,精准锁定开发投资公司违约事实。庭审中,开发投资公司认可借款事实,但辩称已支付130万元利息应予以扣减,且王X主张的律师费过高、逾期利息标准不合理,同时以王X未交付第二批次借款构成违约为由,请求调低利息标准。李兴隆律师针对双方均存在违约的情形,合理区分违约程度与责任承担,说服法院支持委托人核心诉求,排除不合理的利息主张。最终法院判决开发投资公司偿还王X借款本金2000万元,支付剩余利息130万元,并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支付自2025年7月2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开发投资公司向王X支付律师代理费20万元;驳回王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开发投资公司承担。

案件结束后,李兴隆律师虽未主动回访,但该企业对其服务印象深刻。此后的两年里,企业未再遇到法律纠纷

2025年,该企业作为房屋出售方遇到了麻烦。2022年1月,企业与房屋买受方经中介居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转让预约合同,约定企业将名下位于某市某小区房屋以488000元出售给买受方。合同签订后,买受方依约支付468000元购房款,企业当日交付房屋,买受方随即入住并实际占有使用,缴纳水电、物业费用,后还成为小区业委会成员。2022年11月,案涉房屋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证书附记载明土地存在查封、仅登记房屋面积,该证书由买受方领取并持有。买受方以“房屋所在土地被多家法院查封、无法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诉至法院,提出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468000元、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违约金120000元、赔偿中介费7320元等多项诉求。

与上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相比,此次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类型不同,争议焦点也完全不一样。李兴隆律师调整策略,精准梳理合同履行事实,紧扣民法典解除权规则,指出买受方解除权已消灭;调取不动产登记中心官方文件,推翻“土地查封无法过户”核心主张;完整举证企业已交房、买受方实际占有使用房屋,有力抗辩违约指控。

最终,法院查明案涉小区为当地历史遗留问题小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明确土地查封状态下可仅登记房屋权利、办理二手房转移登记,且已有同类过户案例。企业已完成房屋交付,买受方已实际占有使用收益,合同目的可实现,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法院全面采纳企业抗辩意见,驳回买受方解除合同、退款、承担违约金及中介费等全部诉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买受方承担。后来该企业负责人对朋友说,选律师就看能不能针对不同案子想出不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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