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在XX县人民法院的法庭上,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正在开庭审理。原告甲X向审判席陈述着自己的诉求,主张在本地灾后恢复重建乡村学校工程项目中完成了部分劳务作业,要求被告方支付工程劳务欠款。此时,坐在建筑第三人代理席的李朝永律师表情沉稳,仔细倾听着原告的陈述。
这起案件中,原告甲X将项目中间人、当地教育主管部门、住建主管部门、大型建设集团下属工程公司列为被告,并追加两家建筑企业作为第三人。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具有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各被告主张工程劳务欠款的资格。
李朝永律师2019年开始执业,毕业于云南警官学院法学本科,主要处理民商事合同纠纷等案件。接案后,李朝永律师首先梳理了项目分包合作关系,详细核对合同履行完毕的事实。他发现原告仅系劳务施工班组负责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其与两名项目中间人存在口头劳务约定,与建筑第三人及其他涉案主体无直接合同关系。
在书面答辩意见中,李朝永律师从法律关系定性、诉讼主体资格、实际施工人身份认定等方面提出专业抗辩。法院组织各方核对案件基础事实时,李朝永律师积极配合,厘清项目发包、分包及劳务转承包关系,明确原告务工性质、款项结算主体及各单位职责。
最终,原告综合全案事实、法律关系及各方答辩意见,考量诉讼风险与维权路径后,向法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法院经审查,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全部起诉,本案诉讼程序终结。
在另一起合同纠纷案中,李朝永律师面对一审原告因诉讼时效问题败诉的困境,通过查询被告公司工商内档,确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身份,再通过移动通信公司查询实名认证信息,与对方通话并录音,重新固定诉讼时效,最终在二审实现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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