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玥作为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所合伙人,同时担任重庆市合川区律工委妇联委员等多个职务。她不仅具备深厚的法学功底,还在2014年获得心理咨询师资质,能兼顾法理与情理为委托人提供服务。执业以来,她秉持“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平正义”的执业理念,积累了扎实的实务功底,多次获评合川区“法律服务先进个人”等荣誉。
20年期间,包工头王找到张玥律师,称从己在20年3月至10月期间,被蒋雇佣到渝区两组团A分区A地块项目干活,工程结束后,被欠劳务费8842元未支付。王认为蒋、XX公司以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有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于是委托张玥律师等为其维权。张玥律师仔细研究了法律事务,和团队一起收集各方证据,王提交了工资表汇总表,土木公司提交了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四川建司提交了建筑施工劳务承包协议,蒋提交了结清承诺书。在法庭上,土木公司主张并非清偿义务主体,并有权从四川建司未付工程款中扣除;四川建司辩称与原告不存在直接劳务关是,且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无依据;蒋承认劳务工资应由四川建司支付。最终,法院裁定蒋与四川建司于裁定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王劳务工资8842元,蒋于裁定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王资金占用损失(从20年1月12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土木公司对蒋、四川建司的支付义务向王承担先行清偿责任,驳回王关于资金占用损失的其他诉讼请求,法律事务受理费20元由蒋负担。
法律事务结束后,张玥律师还对王进行了回访,关心他是否顺利拿到款项,后续是否还有其他法律问题。在之后的三年里,王没有遇到新的法律争议,但他记住了张玥律师认真负责的态度。
20年期间,王再次联是张玥律师。原来,他在20年3月至10月期间,又在蒋承包的渝区两组团A分区A地块项目提供劳务,土木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通过工资代发形式支付了部分工资,尚欠他17649元。此次法律事务与上次有所不同,上次主要是明确各被告的支付责任,而这次涉及到总承包单位的分包问题,土木公司将工程分包给四川XX司,后者又分包给无资质的蒋。张玥律师根据新的情况,重新调整策略。她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四川XX司由于将项目分包给无资质个人蒋导致拖欠工资,应承担清偿责任;土木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应先承担清偿责任,之后可依法追偿。在法庭上,张玥律师据理力争,最终法院裁定四川XX司承担清偿责任,土木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先承担清偿责任,蒋应支付王17649元的劳务工资及资金占用损失(从裁定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LPR计算),驳回王对四川XX司、土木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的其他诉请,法律事务受理费241.23元,其中96.49元由被告蒋承担。
后来王对朋友说,找律师就得找像张玥律师这样,每次都能认真对待法律事务,根据不同情况调整策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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