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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纠纷中的合作协议背景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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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8 · 186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吴俏俊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48人 执业12年
律所:浙江和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1201411753232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8867528585
代表案例:1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12年时间里,我累计办理数百起各类案件,从复杂的财产分割纠纷到疑难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从突发的交通事故理赔到涉及多方利益的合同违约争议,我始终坚持以客户核心权益为导向,通过精准梳理案件脉络、深度挖掘证据价值、制定针对性诉讼或非诉策略,帮助众多当事人化解法律困境,实现合法权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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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不当得利纠纷案中,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36万元投资款及利息,认为被告未将款项转入公司账户构成不当得利。浙江和纳律师事务所吴俏俊律师梳理合作协议背景与款项用途,论证被告取得款项有合法依据。2021年法院采纳其意见,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不当得利纠纷中的合作协议背景梳理

2021年,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在法庭开庭审理。当法官询问被告款项性质时,原告方坚称被告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36万元投资款。坐在被告席的吴俏俊律师,不慌不忙地拿出合作协议证据,开始阐述自己的观点。

这起案件中,原告与被告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原告出资36万元与被告合作成立第三人公司。原告按被告指示将款项转入被告账户,但认为被告未将款项转入公司账户,构成不当得利,要求归还投资款并支付利息损失。而被告则辩称,原告转款系基于合作协议,且款项已用于公司筹备及经营支出,并非不当得利。

吴俏俊律师2014年开始执业,毕业于吉林师范大学法学本科,在处理各类纠纷案件上经验丰富。接案后,吴俏俊律师详细梳理了合作协议背景,仔细核对每一笔款项的用途。她先后查阅了大量的财务记录和相关文件,包括公司筹备期间的各项开支明细、营业收入截图等。通过深入分析,她发现款项确实用于了公司的正常筹备和经营,并非被告私自占有。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方强调被告未将款项转入公司账户就是不当得利。但吴俏俊律师指出,原告转款行为是基于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被告取得款项有合法依据。法院最终采纳了吴俏俊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告坚持以不当得利主张权利,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原告X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之后,吴俏俊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时,都会更加注重对合作协议等基础文件的审查。在另一起涉及合作投资的案件中,她提前对合作协议进行了详细解读,准确把握双方权利义务,为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成功化解了当事人的法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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