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的有效介入往往能为当事人带来截然不同的结果。在四川省江安县发生的一起罗XX、罗X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案中,贾超颖律师的专业辩护就起到了关键作用。
被告人罗XX因与被害人徐X在孕婴产品销售中产生矛盾,双方多次发生冲突。20XX年XX月X日,徐X等人到江安与罗XX在茶楼商谈,罗XX纠集多人到场,双方发生斗殴,造成多人轻微伤。20XX年X月XX日,为解决此前斗殴的赔偿问题,罗XX与徐X再次会面,罗XX及其堂弟罗X在茶坊内对徐X实施泼茶水、殴打、强迫下跪等行为,持续时间较长,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公诉机关指控罗XX犯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罗X犯寻衅滋事罪,罗X还在缓刑考验期内作案。
贾超颖律师,四川丰宜(屏山)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年限长达十余年。他深耕刑事辩护领域,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数千件,成功办理相关刑事案件千余件,尤为专精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及侵犯财产犯罪、组织卖淫犯罪、开设赌场犯罪等案件,占比约70%,同时在贪污贿赂犯罪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他还曾获得2018年度宜宾市优秀青年律师荣誉,并且长时间在宜宾交通广播电台做客《律师在线》节目。
在接受委托后,贾超颖律师迅速展开工作。他详细查阅了案件卷宗,多次与被告人罗XX及其家属沟通,充分了解并理解涉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近亲属的心理状态,对他们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和疏导。同时,他实地走访了案发现场,向相关证人调查取证。在庭审过程中,贾超颖律师展现出了丰富的庭审实战经验。对于聚众斗殴罪部分,他提出徐X有重大过错,本案不属于人数多、规模大,不应判处三年以上刑罚,并且罗XX有自首情节;对于寻衅滋事罪部分,他认为罗XX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不符合该罪构成要件,还提及罗XX在部队服役期间表现良好,希望从轻处罚。
法院最终认定,罗XX构成聚众斗殴罪(参与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属三年以上量刑档次),构成寻衅滋事罪;罗XX在聚众斗殴罪部分构成自首(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在寻衅滋事罪部分不构成自首;罗X构成寻衅滋事罪,不构成自首;徐X对引发聚众斗殴存在一定过错,但不影响定罪;采纳辩护人关于聚众斗殴罪自首的认定及部分从轻意见。
判决结果为,被告人罗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被告人罗X撤销缓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与前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从法律角度来看,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被害人存在过错在量刑时也会被予以考量。贾超颖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为罗XX争取到了自首认定以及被害人过错认定,从而实现了相对从轻的处理结果。这也再次提醒大家,在遇到法律问题时,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在日常生活中,要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因冲动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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