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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艳律师五年内,为同一企业主处理两起不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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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9 · 190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黄艳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416202511958556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3488776361
代表案例:6个
律师优势:;自毕业起一直在法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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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1年,黄艳律师帮某企业主解决了物权保护纠纷,成功追回被侵占的蔬菜大棚。时隔五年,2026年,该企业主因商品房销售合同出现问题再次找到黄艳律师。此次是房屋被执行抵债,购房目的无法实现。两次委托前后间隔五年。
黄艳律师五年内,为同一企业主处理两起不同纠纷

黄艳作为安徽文州任职于执业律师具备中国政法院校本科学历,具备深厚的法学专业素养。执业多年期间,兼具律所办案经验与国企法务从业经历。在她的执业生涯中,有一位企业主两次找到她处理不同的法律争议。

2021年期间,这位企业主所在的某合作社遇到了麻烦。该合作社是村级扶贫产业项目的经营管理主体,通过与村委会签订扶贫产业合作协议,使用财政扶持资金建设了三座连体蔬菜种植大棚,依法取得了案涉大棚的管理、经营权利。然而,同村村民施某从2021年起,在未取得合作社许可的情况下,擅从侵占案涉大棚用于种植经营,长期霸占拒不返还,这不仅影响了合作社的正常运营,还导致村集体产业收益无法正常实现。企业主为保护集体扶贫资产,委托黄艳律师提起物权保护诉讼,请求被告返还大棚并赔偿相应损失。

庭审中,被告提出多项抗辩,主张原告主体不适格、大棚产权与原告无关,辩称双方属于租赁合同争议、原告欠付租金,还称其曾对大棚进行修缮,不应承担返还责任。黄艳律师整理扶贫合作协议、财政扶持资金凭证、村委会证明等关键证据,清晰证实原告对案涉大棚享有合法的管理经营权,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直接推翻被告的核心抗辩。同时,明确本案属于物权保护争议,并非被告主张的租赁合同争议,向法院说明即便存在土地租金相关争议,也不能成为非法侵占集体合法资产的理由,逐一驳斥被告无理抗辩。依据民法典关于物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充分论证被告擅从侵占大棚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依法应当承担返还原物的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全面采纳黄艳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定被告施某于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三座连体蔬菜大棚返还给原告某合作社管理、使用,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法律事务受理费由被告施某负担。

在处理完这个法律事务后,黄艳律师会定期回访企业主,了解合作社的运营情况,提供一些法律方面的建议。企业主也对黄艳律师的服务感到满意,虽然中间没有新的法律争议,但一直和黄艳律师保持着联是。

到了2026年期间,企业主再次联是黄艳律师。原来,企业主的一位亲属郭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案涉房屋,总房款58万余元,郭某按约支付购房首付款及杂费18万余元。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案涉房屋由于被告涉及其他法律事务被法院依法执行抵债,后几经转手最终登记至郭某父母名下,郭某的购房目的已无法实现。郭某多次向被告请求退还首付款,被告均不予理会。企业主想到了之前黄艳律师出色的表现,便让郭某委托黄艳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请求被告返还首付款、杂费及利息、违约金等。被告辩称郭某的诉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此次法律事务与之前的物权保护争议有很大不同。之前是物权被侵占,而这次是合同履行出现问题导致购房目的无法实现。黄艳律师依据民法典及商品房买卖相关司法解释,阐明案涉房屋已被处置、郭某购房目的无法实现,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为法院支持解除合同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整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支付凭证、房屋执行裁定、权属流转等关键证据,清晰还原房屋交易与后续处置的全过程,有力驳斥了被告的抗辩理由。结合双方履约情况,客观厘清责任划分,合理调整诉求主张,依法主张返还首付款及资金占用损失,确保诉求合法、合理、可行。

最终,法院采纳黄艳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定解除原告郭某与被告康迈置业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于裁定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首付款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法律事务受理费由被告康迈置业公司承担。后来企业主表示,黄艳律师处理问题专业又细心,以后再有法律问题还找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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