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庭内部成员争房引发的诉讼这类案件往往涉及亲情与利益的纠葛,处理起来十分棘手。今天要讲述的这起姐弟争房案,便是其中典型。
上诉人谢XX与被上诉人谢XX系姐弟关系。姐姐谢X裙称,自己与弟弟及另一姐妹共同出资购买了桐乡市的一处房屋,且自己出资比例最高,应成为房屋共有人并享有46%的份额。然而弟弟拒绝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姐姐于是将弟弟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姐姐的全部诉讼请求。姐姐不服,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此时,弟弟委托了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的俞国锋律师和商律师为其代理诉讼。俞国锋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2个年头,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在民商领域尤其是债权债务纠纷案件方面经验丰富,同时在刑事辩护上也有丰富实践。他还是嘉兴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共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曾获得“2017年度法治桐乡法治政府建设先进个人”等多项荣誉。
俞国锋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全面梳理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围绕“出资性质”和“共有合意”两个核心问题构建抗辩思路。在厘清出资性质方面,律师指出,姐姐在购房过程中直接支付的仅为一笔9万元定金,其余大部分款项均支付于房屋已完成过户登记之后,且部分款项流转至第三人账户,与购房时间点严重不符。结合其他兄弟姐妹均系“借款”给弟弟买房的事实,律师主张姐姐的出资应认定为“借款”,而非“共同购房出资”。
在否定共有合意上,律师强调,双方从未签订书面共有协议,购房合同、贷款合同、产权登记均仅为弟弟一人。姐姐未参与选房、议价、签约、过户等核心购房环节,亦无矛盾爆发前的共有协商记录。虽然存在后期微信聊天记录中弟弟曾妥协性承认“分房”,但该内容发生于家庭矛盾激化、弟弟受经济压力及情感胁迫之下,不足以证明初始共有意图。
此外,俞国锋律师还进行了举证责任抗辩。他援引不动产登记簿的推定效力,指出姐姐作为主张打破登记状态的一方,其举证未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无法排除“出资系借款”的合理怀疑。在二审中,俞国锋律师还组织提交了多名家庭成员出具的情况说明,进一步印证“全家借款给弟弟买房、弟弟负责父母养老”的家庭安排,有效削弱了姐姐关于“共同购房”的主张。
从法律角度来看,不动产登记具有重要的推定效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在这类房产纠纷中,主张共有权的一方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共同购房的合意以及明确的出资份额约定。俞国锋律师的观点正是基于此,他精准把握法律规则,为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最终,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谢XX为唯一权利人,具有权利推定效力;谢XX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共同购房合意及明确的出资份额约定;其出资行为、参与程度、房产证取得时间等均存在诸多不合常理之处,证据未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无法排除“其出资系借款”的合理怀疑。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由谢XX负担。
这起案件再次提醒我们,在涉及房产等重大财产问题时,要遵循法律规定,明确产权归属,避免因亲情与利益的冲突引发不必要的纠纷。俞国锋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成功为当事人守住了房产,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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