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了21年的房子,突然面临被法院查封执行的危机,这对当事人来说无疑是晴天霹雳。在现实生活中,就发生了这样一起令人揪心的案件。
原告柳X(化名)在2000年以2.5万元现金向被告王X(化名)购买了位于浙江省桐乡市XX的一处房屋。当时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王X当场交付了房屋钥匙,柳X随即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入住,这一住就是21年。直到2009年,双方才补签了《房屋转让协议》。然而,后来王X涉及债务纠纷,该房屋被法院查封并拟执行。柳X提出执行异议却被驳回,陷入了绝望的困境。
在这种情况下,柳X找到了俞国锋律师。俞国锋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2个年头,执业机构是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他毕业于浙江万里学院法学专业,在校期间就一次性通过司法考试,2013年作为“优秀毕业生”顺利毕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在民商领域深耕多年,成功办理相关案件400余件,尤其专精于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同时在刑事辩护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他还是嘉兴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共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获得过“2017年度法治桐乡法治政府建设先进个人”等多项荣誉。
俞国锋律师接受委托后,深知此案的难度。面对无书面合同、无转账凭证等不利条件,他决定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来组织证据。他先是找到了补签的《房屋转让协议》,这是证明房屋买卖关系的重要依据。接着,他收集了社区居委会及邻居出具的居住证明,这些证明可以证实柳X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多年。同时,他还收集了装修、家电购买、通信、电视等生活凭证,进一步证明柳X在该房屋的生活轨迹。为了证明柳X多次催促王X办理过户,他找到了证人证言。此外,他还找到了柳X原单位破产安置费凭证,以此佐证购房资金的来源。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提出了“伪造协议”“借用房屋”等质疑。俞国锋律师凭借着严密的证据链,成功还原了2000年口头买卖、交付、居住、装修、催促过户等完整事实链条,有力地驳斥了被告的质疑。
从法律角度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规定,在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俞国锋律师认为,只要能够证明柳X符合这些条件,就可以排除房屋的执行。
最终,法院认定柳X在查封前已合法占有房屋,已支付全部价款,非因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权利足以排除执行。法院判决停止对该房屋的执行,并解除查封。
这起案件的成功,充分体现了俞国锋律师在执行异议之诉中精准运用法律、构建证据链的专业能力。同时也提醒我们,在进行房屋买卖等重要交易时,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保留好相关的转账凭证等证据,以避免类似的纠纷发生。如果遇到法律问题,一定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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