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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建房纠纷胜诉,地下室归委托人占有使用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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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8 · 141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珂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0年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17201610704046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436025111
代表案例:15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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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原告甲某、乙X是土地及房屋权利人,2020年与被告丙某签订《联合建房协议》,后又签补充协议。被告拆除房屋建地下室后停工,2023年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仍未按期开工。原告委托李珂律师起诉,最终法院判决地下室归原告占有、使用、收益。
合作建房纠纷胜诉,地下室归委托人占有使用收益

合作建房纠纷占据着一定的比例,而其背后涉及的权益问题更是错综复杂。近年来合作建房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每一个案件背后都关乎着当事人的重大利益。今天要讲述的就是这样一起合作建房纠纷案件。

原告甲某、乙X是某县文化路北侧一宗综合用地及住宅用地的合法使用权人,地上原有房屋经鉴定为C级危房,具备重建规划审批基础。2020年,他们与被告丙某签订了《联合建房协议》,约定原告提供土地,被告出资建设房屋并分配产权。之后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出资建设地下室,完工后归被告所有。然而,被告拆除原告原有房屋并建成地下室后,却无故停工,双方因此产生纠纷。2023年,双方在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告应于2023年12月30日前复工建房,若逾期未开工,案涉地下室归原告占有、使用、收益,作为弥补原告房屋拆除、租金、可得利益等全部损失。但协议签订后,被告仍未按期开工。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找到了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的李珂律师。李珂律师执业已有11年,执业证号为14117201610704046,服务地区为河南-驻马店。他法学本科出身,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5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刑事辩护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上千余件,尤为专精于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案件,同时在赠与合同纠纷、婚约彩礼纠纷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他还是专职律师,乡政府法律顾问,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

李珂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行动。他全面梳理土地权属、规划审批、多份协议及违约证据,精准锁定协议效力、地下室归属、违约补偿三大争议焦点,制定了清晰的诉讼策略。在庭审中,面对被告的多项抗辩意见,李珂律师结合《民法典》《建筑法》相关规定,有力论证被告无资质致合同无效根本违约应承担补偿责任,以及地下室权益应归土地使用权人的核心观点,完整呈现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

从法律角度来看,在合作建房这类合同中,双方都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民法典》规定,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要遵循公平、诚信原则。而《建筑法》明确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李珂律师认为,被告无建筑资质签订的合同本身就存在效力问题,其违约行为更是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地下室作为土地上的附属物,其权益应归土地使用权人所有。

最终,法院审理后认定联合建房相关协议因被告无建筑资质无效,但支持原告关于地下室权益的核心诉求,判决案涉地下室归原告占有、使用、收益,作为被告对原告各项损失的弥补,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委托人的核心权益得以实现。这起案件再次提醒我们,在合作建房等经济活动中,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陷入不必要的纠纷。同时,当遇到纠纷时,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李珂律师凭借其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为委托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合法权益,再次证明了专业律师在解决法律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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