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寻衅滋事罪的指控较为常见,但其中不乏因证据不足或定性错误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的情况。今天要讲述的这起寻衅滋事案,就充分体现了专业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本案源于某公司与施工方在工程项目上的纠纷,涉及工程款结算、项目场地使用等问题。被告C和被告D受指派前往现场了解情况,期间与对方人员发生了肢体冲突。事后,二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对他们提起指控,认为他们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及轻微伤、二人多处轻微伤。
王宏亮律师,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拥有11年执业经验,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一千余件,尤其专精于刑事犯罪案件。他在接受被告C的委托后,迅速展开了全面而细致的工作。
王宏亮律师首先对公诉机关提交的数十份证据材料进行了精准梳理。他发现,仅有同案人员供述指向被告C参与殴打行为,而被害人陈述及关键证人证言均未明确指认被告C实施殴打,且缺少被害人辨认笔录等直接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被告C参与殴打。这一发现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奠定了坚实的事实基础。
接着,王宏亮律师厘清了案件性质。他指出,本案系事出有因的工程项目纠纷引发,并非公诉机关指控的“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应区别于典型寻衅滋事行为。这一观点准确地把握了寻衅滋事罪与民间纠纷引发冲突的界限,纠正了公诉机关对案件性质的不当认定。
在量刑情节方面,王宏亮律师也进行了充分挖掘。他核实到被告C系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具有自首意愿,且被害人已对涉案方全体人员出具谅解书,本案已达成民事赔偿,社会矛盾已实质化解。在庭审中,王宏亮律师围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量刑情节等核心观点充分发表辩护意见,请求法院依法对被告C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确因工程项目民事纠纷引发,被告C、D前往现场事出有因,并非无端滋事。综合全案证据,法院认定二被告人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充分采纳了王宏亮律师提出的自愿认罪、取得被害人谅解、主动投案、社会危害性较小等辩护意见。最终,被告C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D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从法律角度来看,寻衅滋事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等故意。在处理这类案件时,要严格审查证据,准确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边界,同时充分考虑当事人的量刑情节。王宏亮律师正是基于这样的专业判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大幅从轻处罚的结果。
这起案件再次证明,在刑事案件中,专业律师的介入至关重要。王宏亮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精准的证据审查能力和对法律的准确把握,成功地为当事人实现了重罪轻判,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刑罚,保障了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同时也化解了社会矛盾,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