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程领域,工程款的支付问题一直是一个焦点。每年因工程款纠纷引发的诉讼案件数以万计,其中不少施工方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今天要讲述的这起案件,就深刻反映了此类问题,同时也展现了专业律师在维护当事人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海宁某门窗公司与海宁XX公司签订了《栏杆工程合同》,承接某住宅项目的栏杆工程,合同明确约定为固定总价2,255,003.34元。这本是一个清晰明确的合作,但工程于2024年12月完工并验收合格,小区也交付业主后,被告仅支付了1,653,951元,剩余601,052.34元尾款却一直拖欠。门窗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陷入了资金困境。在这种情况下,门窗公司找到了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的俞国锋律师。
俞国锋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2个年头,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案件逾500件,在民商领域尤其是债权债务纠纷案件方面经验丰富,占承办案件约60%,同时在刑事辩护上也有丰富实践。他不仅是嘉兴市律师协会会员,还是中共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曾荣获“2017年度法治桐乡法治政府建设先进个人”等多项荣誉。
接受委托后,俞国锋律师迅速投入工作,全面梳理案件证据,仔细研究工程合同、付款凭证等资料。面对被告提出的“工程尚未结算”“原告未按约提交结算资料和发票,付款条件未成就”“原告施工内容不具有单独拍卖条件,不享有优先权”“律师费无约定”等一系列抗辩理由,俞律师制定了精准的诉讼策略。
在庭审中,俞律师展现出了专业律师的风采。他重点指出,案涉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且工程已竣工验收并实际交付使用,被告未举证证明施工内容与合同约定不符,付款条件已成就。从法律角度来看,固定总价合同意味着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价格是固定的,只要工程完成并验收合格,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这是建筑工程领域的基本规则,也是保障施工方权益的重要依据。俞律师正是基于这一规则,为门窗公司争取合法权益。
对于开票义务,虽然合同约定“先票后款”,但俞律师强调开票是附随义务,不能成为拒付工程款的根本抗辩,且原告在庭审前已主动全额开票。这一观点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主要义务和附随义务有着明确的区分,不能因为附随义务未履行而拒绝履行主要义务。
此外,俞律师还指出原告施工的栏杆工程属于案涉项目的组成部分,依法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为了展现代理的专业性和务实性,俞律师主动将诉讼请求中的工程款金额扣除3%质保金。
最终,法院几乎全部采纳了俞国锋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认为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并交付,在固定总价合同下,被告应支付工程款。扣除3%质保金(67,650.10元)后,判决被告十日内支付工程款533,402.24元及相应逾期付款损失。更重要的是,法院判决确认原告对其施工的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533,402.24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这极大地保障了后续款项的执行。仅对无合同约定的律师费和保全保险费未予支持。
这起案件再次提醒我们,在建筑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当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俞国锋律师凭借自己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为门窗公司成功维护了合法权益,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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