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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XX厂与福州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苏湖城律师助力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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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8 · 184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苏湖城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471人 执业19年
律所: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501200810448864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950396993
代表案例:3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苏湖城,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专委主任、管委会委员、专职执业律师,厦门大学法学硕士,福建农林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福州市工商联执委,福州市泉州商会副会长兼法律顾问委副主任、秘书长,福州市青年企业家商会党支部书记、副会长,福州市政府法律顾问智库律师,福建省监狱管理局执法监督员,2015年入选福建省优秀青年律师人才库律师,福建省律师协会首批认定的专业刑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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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临沂市XX厂与福州XX公司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XX厂诉请XX公司偿还货款及违约金,XX公司反诉要求返还预付款。一审法院支持XX厂诉求,XX公司上诉。苏湖城律师作为XX厂委托代理人,通过有效举证和辩论,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XX厂胜诉。
临沂市XX厂与福州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苏湖城律师助力胜诉

在商业交易中,合同纠纷屡见不鲜,据相关买卖合同纠纷在各类商业纠纷中占比颇高。临沂市XX厂与福州XX公司的这场买卖合同纠纷,就颇具典型性。

临沂市XX厂与福州XX公司在2012年间发生了多批次的木材买卖交易。XX厂依约供货后,XX公司却未支付全部货款,XX厂遂起诉要求XX公司偿还货款6346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XX公司则反诉要求XX厂返还预付款5万元及利息。

一审中,法院依据双方交易方式、付款时间、发票抵扣等多方面事实,认定XX厂提交的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XX公司已收到全部货物,XX公司未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的责任,驳回了XX公司的反诉请求。然而,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此时,苏湖城律师登场。苏湖城律师自200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近20载,是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专委主任。他执业领域涵盖刑事辩护及民商事诉讼,累计承办案件逾千件,成功办理刑事相关案件近千件,尤其专精于重特大复杂刑事案件辩护,在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细分类型上经验丰富。2019年,他经福建省律师协会考核评定为福建省首批专业刑事律师,还荣获福州市律师协会“2019-2020年度优秀律师”之“优秀刑事诉讼律师”称号。

面对XX公司的上诉,苏湖城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展开了细致的工作。他深入研究案件细节,对XX公司上诉提出的各项理由进行逐一分析。对于XX公司称XX厂伪造送货单的说法,苏湖城律师仔细审查了相关证据,发现XX公司虽提出质疑,但未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送货单系伪造。

二审中,苏湖城律师代表XX厂提交了新的证明资料,包括入库单和证人证言。入库单虽因不符合新证据要求未被采信,但证人陈XX的证言却发挥了重要作用。陈XX时任XX公司厂长职务,能够掌握XX公司对木材和板材的进货和使用情况,其证言与XX厂一审提交的其他证明资料互相印证,有力地证明了XX厂已履行了交货义务。

从法律角度来看,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XX厂对于其诉讼主张已完成了相应的举证责任,提供的增值税发票、招商银行收款回单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足以证明其已履行了讼争木材的交货义务。而XX公司应就其抗辩及反诉主张进行举证,在其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抗辩及反诉主张的情况下,就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苏湖城律师准确把握了这一法律要点,在庭审中清晰阐述,为XX厂的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最终,二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确认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了XX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这一结果不仅维护了XX厂的合法权益,也再次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权威。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在买卖合同纠纷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至关重要。交易双方都应当保留好相关的交易凭证,如送货单、发票、付款记录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苏湖城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认真负责的态度,成功为当事人解决了纠纷,也为我们在处理类似法律问题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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