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的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这些纠纷不仅让购房者陷入困境,也严重影响了市场的稳定。在众多案例中,李X、曹X与福建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公司)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就是一个典型。
2021年5月29日,李X、曹X与XX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购买位于连江县XX某小区的商品房,总价XXX元,他们依约支付了首付款874766元,并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然而,到了合同约定的2023年9月30日交房日,XX公司却未能交付房屋,且至起诉时房屋仍不具备交付条件。这让李X、曹X陷入了两难境地,一方面房子无法到手,另一方面还要继续偿还银行贷款。
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找到了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的冯从福律师。冯从福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丰富的执业经验。他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学功底扎实,在刑事辩护、合同事务、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等领域都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执业以来,他办理案件超千余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超亿元,还担任宁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等多项社会职务,获得福建电视台《律师在现场》维权律师称号。
冯从福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工作。他仔细研究了购房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认为XX公司逾期交房已远超90日,构成根本违约,李X、曹X有权解除合同。为了避免购房者需另行起诉或长期背负债务的风险,冯律师将购房合同解除、贷款合同解除、首付款返还、已还贷款返还、剩余贷款由开发商直接归还银行等多项请求合并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第三人中国XX(XXX)不同意解除借款合同,主张合同目的已经实现。冯律师精准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指出因购房合同解除,致使《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成功说服法院认定贷款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一并解除。同时,他提交了购房合同、付款凭证、贷款合同、还款流水等完整的证据链条,清晰证明违约事实及损失金额。对于原告还款记录中存在的少量罚息(47.03元),冯律师主动主张该罚息系原告自身原因产生,同意从开发商应返还的贷款本息中扣除,体现了诚信诉讼。
被告XX公司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冯律师凭借扎实的证据和清晰的法律论证,使法院在被告缺席下仍作出对原告完全有利的判决。法院确认购房合同于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2024年10月10日)解除,贷款合同于起诉状副本送达第三人XXX之日(2024年9月26日)解除。XX公司应向原告返还首付款874766元及自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返还原告已偿还的按揭贷款本息(扣除罚息47.03元)共计369133.93元,向XXX返还剩余贷款本金XXX.25元及相应利息。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了解到一些重要的法律知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当开发商逾期交房构成根本违约时,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同时,购房合同解除后,按揭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购房者也可以请求解除贷款合同,开发商应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银行和购房者。冯从福律师表示,购房者在遇到类似问题时,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最终,在冯从福律师的努力下,这个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李X、曹X成功解除了合同,避免了“房钱两空”还要继续还贷的不利局面,最大限度地减少了损失。这也再次证明了专业律师在处理复杂法律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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